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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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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1 10:58:31

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 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包括以下五项: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教育法》第43条的规定,受教育者的教育义务包括以下四项: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 (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性的法律后果。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

政处罚两类。

?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和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性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 (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 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和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性法律后果。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事制裁即刑罚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 1、概念

?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共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因此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 2.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 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 (1)受害方或加害方应该是学生。作为学生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是受害人,有时也是加害人。

? (2)须有伤害结果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来说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 (3)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

? (4)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

?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 3.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 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

? (1)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

? (2)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对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

? (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纪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 ? 4.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

?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等。 ? 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 (1)学校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成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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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 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包括以下五项: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教育法》第43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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