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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壳对接焊缝; 圆筒体纵焊缝,以及与封头连接的环焊缝 H≤0.1τ 且H≤2mm L≤τ H≤0.15τ H≤0.15τ 且H≤3mm L≤2τ H≤0.2τ 且H≤4mm L≤4τ H≤0.2τ 且H≤4mm L≤3τ 3或者4 H≤0.25τ 且H≤5mm L≤6τ 圆筒体环焊缝 且H≤3mm L≤2τ 注:(1)表5、表6中H是指缺陷在板厚方向的尺寸,亦称缺陷高度;L是指缺陷长度;单位为mm。对所有超标非圆形缺陷均应当测定其长度和自身高度,并且在下次检验时对缺陷尺寸进行复验。
(2)表6所指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主要包括承受疲劳载荷的压力容器,采用应力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盛装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大型压力容器,材料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h≥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等。
(三)如果能采用有效方式确认缺陷是非活动的,则表5、表6中的缺陷长度容限值可以增加50%。
第四十六条 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一)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二)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检验人员可以采用其他检测或者分析方法综合判定,确认夹层不影响容器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者5级。
第四十七条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当查明原因,判断其稳定状况,如果能查清鼓包的起因并且确定其不再扩展,而且不影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3级;无法查清起因时,或者虽查明原因但仍会继续扩展的,定为4级或者5级。
第四十八条 属于容器本身原因,导致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可以定为5级。 第四十九条 需进行缺陷安全评定的大型关键性压力容器,不按本规则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应当根据安全评定的结果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安全评定的程序按《容规》第139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后及时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1—3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年度检查的报告,可以由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
字;全面检验中凡明确有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检验报告应当及时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年度检查报告应当有检查、审批两级签字,审批人为使用单位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或者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全面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
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或者年度检查合格后,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将全面检验、年度检查或者耐压试验的合格标记和确定的下次检验(检查)日期标注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
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见附录4),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检查)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治,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整治合格后,再出具报告。检验(检查)不合格的设备,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情况及时告知发证机构。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复议。 第五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发证机构。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者损坏,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的,逐台填写并且上报检验案例。
第五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高精尖应当按国家规定向检验机构支付有关检验检测费用。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4年9月23日起实施。1990年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一、总则
(一)本附加要求是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基础上,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以下简称罐车)定期检验提出的附加要求。
(二)本附加要求适用于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高于50℃的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的钢制罐体(罐体为裸式、保温层或绝热层型式)在用罐车的定期检验。
(三)在用罐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全面检验,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按表1-1规定。 表1-1 罐车全面检验周期 安全状况等级 1~2级 3级 罐车名称 汽车罐车 5年 3年 铁路罐车 4年 2年 罐式集装箱 5年 2.5年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罐车,应该做全面检验: (1) 新罐车使用1年后的首次检验;
(2) 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 (3) 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 3、耐压试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
4、本附加要求的各检验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并且由取得相应检验资格证书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应该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在IC卡中写入检验数据。
二、年度检验
(一)常温型(裸式)罐车罐体年度检验 1、罐车技术档案资料;
2、罐体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
3、罐体表面、接口部位焊缝、裂纹、腐蚀、划痕、凹坑、泄漏、损伤等缺陷; 4、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面汁、压力表、温度计、导静电装置、
装卸软管和其他附件;
5、罐体与底盘(车架或框架)、遮阳罩、操作台、连接紧固件、导静电装置等; 6、罐内防波板与罐体连接结构形式,以及防波板与罐体、气相管与罐体连接处的裂纹、脱落等;
7、排污疏水装置; 8、气密性试验。
(二)低温、深冷型罐车罐体年度检验 1、保温层式设有入孔的低温罐车:
(1)本附加要求二(一)所要求的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 (2)保温层的损坏、松脱、潮湿、跑冷等。 2、绝热层式不设入孔的低温深冷型罐车: (1)罐车技术档案资料;
(2)罐体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
(3)用户使用情况:运行记录(装卸频率、异常情况),外壳的结霜、冒汗; (4)真空度;
(5)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导静电装置、装卸软管和其他附件;
(6)管路系统和阀门; (7)气密性试验。 (三)罐车资料审查 1、罐车随车文件: (1)罐车使用登记证;
(2)罐车准运证(必要时); (3)罐车运输许可证(必要时);
(4)罐车驾驶资格证和押运员证(必要时); (5)罐车定期检验报告;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和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2、罐车技术文件及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罐车总图、罐体部件竣工图;
(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进口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5)罐体强度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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