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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 采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可解吸瓦斯量 ≤8 ≤7 ≤6 ≤5.5 ≤5 ≤4.5 ≤4Wj工作面日产量(t) ≤1000 1001~2500 2501~4000 4001~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00(m 3/t)
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 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 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 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 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 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 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 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 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 方可 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 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20 ≥30 ≥40 ≥50 ≥60 ≥70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5≤Q<10 10≤Q<20 20≤Q<40 40≤Q<70 70≤Q<100 100≤Q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 回风流中瓦斯浓 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九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 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瓦斯抽采率(%) ≥25 ≥35 ≥40 ≥45 ≥50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Q<20 20≤Q<40 40≤Q<80 80≤Q<160 160≤Q<300
300≤Q<500 500≤Q
≥55 ≥60
三、突出煤层消突评估制度 突出煤层消突评估制度
第十条 在突出煤层采、 掘工作面回采或掘进之前, 必须进行采、 掘工作面消突评估。工作面消突评估未达到要求,应制定措施消突, 在达到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准许回采会掘进;未经或未通过评估,工 作面严禁生产。 第十一条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消突评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开采保护层经过论证,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在被保护 范围内。 2、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已进行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3、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采用上行通风,掘进工作面具有独立的 回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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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通风合理,无串联通风。
5、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及非 正规采煤法采煤。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消突评估办法(详见附表)
1、采掘工作面量化考核评估分数达到95分及以上为消突评估合 格的采掘工作面。低于95分为消突评估不合格采掘工作面。
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编制消突评估报告。无消突 评估报告,该采掘工作面为消突评估不合格工作面。
3、评估办法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评估分项的其他小项得分的百 分比折算计分。扣分原则,本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者,按国家、法律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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