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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丰 联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瓦 斯 治 理 效 果 评 价 制 度
一、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经理、 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 建立专职抽采队伍, 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 矿井需编制矿井突出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 编制年、 季、 月采掘计划时, 必须同步编制相应瓦斯抽采计划, “抽掘采平衡” 确保 。 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 采量。 第三条 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 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 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瓦斯流量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 确可靠。
第四条 井下瓦斯抽放工每天对抽采钻孔、 瓦斯管路进行循回检 查,发现问题后作好记录,每天体现在单孔测定原始记录表上要求相 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条 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
第五条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 须根据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布置计量测点, 测定抽采浓度、 流量、 压力、 温度等参数。(1)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 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 系统,并且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2)需要 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抽采钻场、独立钻孔抽采分管测点,均要安设 瓦斯抽采计量测定装置;(3)计量装置要符合相关计量和安全标准 要求,定期进行校检,确保计量准确、规范。
第六条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 不得与电缆悬挂在同一侧且不 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在巷修或运输时要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七条 凡是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 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 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内容应包括:①工作面概况;②工作面 瓦斯赋存情况、预抽量、预抽期;③抽采方法与抽采工艺;④安全技 术措施等。
第八条 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 抽采泵的能力满足 生产要求,单孔抽放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单孔抽采浓度不能低于30%, 浓度低于30%的钻孔必须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后进行补孔。
第九条 所有抽采管路必须吊挂平直,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3 米,并根据巷道实际情况在巷道低洼点安装放水桶。
第十条 每个抽采工作面都必须建立瓦斯抽采台帐, 台帐内容要 包括:抽采工程设备、管路规格、长度、抽采量、抽采时间及抽放系 统图。
第十一条 矿井瓦斯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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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底板抽放巷:每一钻场钻孔为 扇形布置,控制顺槽两帮外15m范围,每一钻场设计8个钻孔,抽放半 径为2.5m,钻孔孔底间距为5m;
(2)顺层钻孔抽放:在工作面顺槽 中每隔60m施工两帮钻场,每个钻场施工7个钻孔,钻孔控制顺槽帮外 15m范围;工作面施工5个钻孔,预抽顺槽煤层瓦斯,钻场和工作面钻 孔均控制前方80m范围;
(3)回采区域:采取本煤层顺层钻孔抽放瓦 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在轨(运)顺采帮内沿煤倾向施工抽放钻孔,根 据抽放时间确定钻孔间距,孔直径85mm,封孔长度8m。钻孔倾角与煤 层倾角一致,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调整; (4)采用高位钻孔抽放 采空区上隅角裂隙带卸压瓦斯,即采煤工作面生产前,在工作面回风 顺槽每隔一定距离布置钻场,每个钻场布置6个钻孔,钻场间距50m, 钻孔层位控制在距煤层顶板15~25m左右,钻孔终孔间距5m,覆盖范 围为工作面上隅角以下30m裂隙带,钻孔孔深约为80m;
(5)采用底 抽巷拦截钻孔预抽6中煤层底板卸压瓦斯, 及利用底板瓦斯抽放巷每隔 15m布置一个钻场,每个钻场布置设计4个钻孔,终孔点位于6下煤顶板 0.5米处,钻孔孔间距均匀布置;
(6)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采 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在揭 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 (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 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 12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 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二、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第一条 所有抽采瓦斯的采、 掘工作面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价。
第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 应当对预抽钻孔 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 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 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 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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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 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 应当对预抽钻孔 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 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 距。
第五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的区域划为 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 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 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计算可解吸瓦斯量, 当其满足本制度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 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 《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 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 以下简称 《压力测定方法》 ) 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 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 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 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 当预抽区
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 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 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 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 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 抽时间较短的位置, 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 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 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 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 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六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 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 (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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