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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
处罚权的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京政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京政发〔2017〕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提升效能。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为目标,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坚持精简、统 1 / 3
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与深化机构
和行政体制改革相统筹,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科学界定相对集中部分行政处罚权范围,合理划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衔接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的城市管理体系。
(三)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既注重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又着力推动构建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新体制、新机制,加快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 二、主要内容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园林绿化部门行使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林业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除外)划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部门“三定”方案调整工作以及下放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于行政处罚权划转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二)2017年12月31日前,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各自执法机构整合以及下放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上述方案确定后3个月内完成各自执法机构整合以及下放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处罚权在部门内部集中行使、在市区两级合理配置。
(三)根据国家及本市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进程,适时将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水务部门行使的城市节水、给排水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部门“三定”方案调整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本决定适时组织实施。 2 / 3
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与划
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法制等部门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权划转工作进度安排,及时调整行政处罚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密切协作,确保按照既定的步骤和时限完成此次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任务。各区政府要参照本决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区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行政处罚权划转期间,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为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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