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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泸西县委文件
泸发〔2011〕33号
★ 中共泸西县委 泸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年12月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红发〔2011〕21号)精神,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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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有2.86万残疾人,涉及2万多家庭人口。县委、县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残疾人工作的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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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迫切问题,加大对残疾人事业投入,完善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县人民一道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三)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县基本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安全住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人人享有就业权益;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本改善,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更加广泛,每个残疾人都能得到公共服务,真正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优质服务。将残疾人医疗卫生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门诊和住院报销补偿,在规定的报销补偿比例基础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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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逐年提高补助标准;对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无力支付的,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给予重点救助。对符合条件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对其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县财政给予资助10元,个人承担20元;对纳入农村低保的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资助50%,个人缴纳50%。对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部分,由县财政承担50%(州政府承担50%)。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防治康复、肢体残疾康复训练、假肢装配、助听器验配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目录,采取单病种付费、慢性病补偿等多种方式对参保、参合残疾人进行补偿,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免收门诊诊疗费,确需做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时,按照收费标准减收15%,对住院及手术治疗者住院15天以内床位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15%,15天以上减20%,手术及麻醉各减收15%,残疾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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