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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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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8 15:52:54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子项: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立审批) 办 事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xx市奉贤区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设立(含筹设)的审批、办学许可证的办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沪教委终【20xx】2号《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三、申请人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市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四、审批条件

1、准予设立(含筹设)的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由多方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3)符合本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开办注册资金50万以上,并出具“验资报告”;有经过公证的公司、企业进行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开办注册资金,担保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5)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提供具有房产证的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学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办公区、教学区应在同一地点。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校舍租赁协议(合同)应与产权人订立,租赁协议(合同)规范,应具有法律效力,租用期不少于5年。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6)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沪教委终【20xx】2号《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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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7)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8)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单位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单位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单位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9)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1)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3)不具备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6)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其他情形。 五、审批材料

审批材料请咨询奉贤教育网(http://www.fxedu.cn/)——网上办事——办事指南——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立审批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七、审批部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奉贤区教育局行政许可科 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 联系电话:xx1-37597280 邮编:2xx499 八、监督渠道:

奉贤区教育局纪监审计执法科 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 联系电话:xx1-37597xx3 邮编:2xx499 九、办事流程图:

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 2 / 3

举办者递交相关材料,相关人员预审 预审未通过,退还补正,并一次性告知 预审通过,受理责任人根据要求审查相关材料 查看办学现场 完善申请材料 同意筹设, 出具筹设批准书 举办者到奉贤区民政局核名 根据举办者材料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建议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 举办者完成设校准备 委托教育评估机构 现场设校评估 举办者将教育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认定上报职能科室审核 职能科室根据审核结果, 提出是否设校的建议 局长室根据评估认定及相关业务、监察部门意见,进行审核,签发是否设校批复,将审批结果告知举办者,并向社会公开 颁发办学许可证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报市教委终身教育处审核备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税务登记、申购发票 收费许可备案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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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子项: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立审批) 办 事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xx市奉贤区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设立(含筹设)的审批、办学许可证的办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沪教委终【20xx】2号《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三、申请人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市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四、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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