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本人员必须知道的人防工程知识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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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地区关于规划人防面积的规定
福建:
根据现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市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不论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是否带有裙楼,均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北京: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陕西: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南宁:
(1)新建≥10层或基础埋深≥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2)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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