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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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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3:46:52

人、外来人和奴隶的法律地位。

(2)团体。古代罗马没有法人的要领和术语,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法人制度萌芽的条件: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是法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是这一制度形成的物质条件。

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的种类——社团和财团。 2、婚姻家族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罗马家族的概念及其组织的特征。伴随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家庭组织日趋缩小。 婚姻概念及其演变。罗马的两种婚姻:有夫权婚姻(正式姻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两种姻姻中,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双亲与子女各种关系的差异。

二、物法制度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剥削阶级的民法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1、物和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物的概念是指除自然人外,存在于自然界而又能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一切东西。按照物的不同法律后果,主要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体物和元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

(2)物权的要领及其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主要分为自物权(完全物权)和他物权(不完全物权)。

自物权即指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一切权利,是物权的核心。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承续性)。所有权的形式及其演变。

他物权是对别人之物直接享有的权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主要有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等。

2、继承制度

继承主要对象的演变。罗马继承原则的变化(从概括继承过渡到限定继承)。 遗产继承的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共和国末期,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和裁判官的法定继承并存,以后第

二种法定继承占据主导地位。 法定继承顺序在各个不同时期的演变。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两者不能并用。 遗嘱方式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 3、债权制度

债的定义:“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债的发生原因共分四种: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 债权制度的发展。

三、诉讼制度

1、诉讼的概念,公诉与私诉的划分。

罗马诉讼法主要是关于私诉的法律,本身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一定作用。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私诉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诉讼制度。

2、罗马私诉制度及其程序。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三个发展阶段的联系与差异。

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适应罗马社会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的要求,全面地维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促进了奴隶制经济的发展。

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较其他奴隶制法完善和高超,为后世调整和保障私有制经济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了现成的形式。

三、罗马统治阶级在各征服地区强制推行罗马法,众多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都积极采用罗马法。西欧封建初期,尽管日耳曼法占据统治地位,但在罗马人中和一些残存下来的城市中仍然保留了罗马法。中期以后,西欧诸国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罗马法的影响不权限于欧洲,还遍及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同时对普通系国家的法律也发生了影响。

第二编 中世纪法律制度 第五章 日耳曼法

教学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日耳曼法的概念、性质及其基本特点;掌握日耳曼法的主要制度;认识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的影响。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是指5一9世纪西欧适用于日耳曼人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性质是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1、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在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建立了、“蛮族国家”其中存在时间最长、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

2、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而成,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3、在整个日耳曼法时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融合。罗马法的编纂;日耳曼习惯法的成文法(编纂蛮族法典)。在蛮族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4、王室法令也往往吸收某些日耳曼习惯。 三、日耳曼的基本法的特点

日耳曼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4、是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抽象原则。 5、是世俗的法律。

四、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1、日耳曼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重要法律。

2、日耳曼法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渊源之一。

第二节 日耳曼法

一、所有权制度

1、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概念不同于罗马法,是相对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有很大差别。

2.不动产所有权

(1)日耳曼法初期,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占有制同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并存。前者因沿袭侵入西罗马领土以前的土地制度而形成,后者最初通过国王封赏土地而形成,后又通过以“委身制”为形式的对自由农民土地的掠夺而不断扩大和巩固.

(2)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下的基本制度。耕地属马尔克公社所有,社员家族有占有、使用权;森林、牧场和水流等也属公社集体所有,全体社员有共同使用权。

(3)大土地占有制的演变。最初是自主地,占有者享有所有权;8世纪实行采邑改革后,占有者应向自己的封君尽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欧的封建地制。

(4)农奴份地。农奴使用份地必须为领主服劳役和尽其它种种义务,并被束缚在土地上。

3、动产所有权。所有人对动产拥有绝对所有权,法律严格保护这种所有奴。 二、债权制度

日耳曼债权法的两个明显特点:

1、债权制度不发展,契约种类少,要经过法定程序形式才生效。 2、公开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了各种保证履行债务的严厉方法。 三、姻姻家族与继承制度

1、日耳曼婚姻家族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实行一夫一妻萎制;

(2)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变相买卖婚);

(3)实行家长制,但同罗马父权制相比,妻子和子女的地位稍高。 2、继承制度。一般实行法定继承,动产和不动产采用不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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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外来人和奴隶的法律地位。 (2)团体。古代罗马没有法人的要领和术语,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法人制度萌芽的条件: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是法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是这一制度形成的物质条件。 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的种类——社团和财团。 2、婚姻家族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罗马家族的概念及其组织的特征。伴随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家庭组织日趋缩小。 婚姻概念及其演变。罗马的两种婚姻:有夫权婚姻(正式姻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两种姻姻中,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双亲与子女各种关系的差异。 二、物法制度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剥削阶级的民法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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