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周财行〔2014〕18号 附件《周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周口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附表1),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 5 -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 6 -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周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周财
- 7 -
行?2008?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1、周口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2、周口市市直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 准表
3、周口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 准表
- 8 -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