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1.18)
2、无计量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
测流方法:
1) 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法。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测量时间不少于100s。浮标法: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污渠道。容积法:适用于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1m3 的排污口测定。
2) 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电滋流量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 测定要求:
1) 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和 精度等,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 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3) 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推算公式:
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
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年废水量 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
W污=Q平均×T×D×(1-c)×0.36
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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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污——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万m3;
Q平均——平均流量,通过多次监测瞬时流量算术平均获得,m3/s; D——年排放天数,日; T——日排放时间,小时; c——损耗系数。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
对于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 (一)、工业废水
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 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
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无论是通过计算核查还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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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取水量、耗水量和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①废水排放系数法。按照工业企业年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入河年废水量=年用水量 ×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1-损耗系数)
年用水量的确定
有计水设施——直接采用计量数据
无计水设施——年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年生产产品总量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取值应在0.70~0.90之间
②产品排污系数法。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推算废水量。
入河年废水量=产品产量×排污系数×(1-损耗系数) 产品产量采用2011年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排污系数可以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相关资料选取,详细算例及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在选取排污系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设备工艺及实际运行工况,对排污系数进行修正。
(二)生活污水
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 ×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排
污比×(1-损耗系数)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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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如果来自自来水,可根据受纳污水区域人口用水量(结合自来水厂运行记录、用户水表计量及水费收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分析统计获得。
居民生活用水如果大部分不来自自来水:
用水量=受纳污水区域人口×人均用水量
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 ×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排
污比×(1-损耗系数)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的确定-参考取值0.80~0.90之间 (三)、混合废污水(市政排水系统排水、污水处理厂排水) 市政排水系统排水
雨污分流(归入污水处理厂排水部分,不考虑) 雨污合流(合理去除雨水部分是关键)
①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包括雨水在内的城市管网入河排水量-全年城市雨水量
②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无降水期间城市排水管网入河排水量(抽样调查)×全年排放天数
对于雨污混流的排污口也在本次核查范围内,在判定其规模时要扣除雨水量,应根据排污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①采取现场监测方式的,要求施测前3天没有明显降雨;②采取污水排放系数法推算的无需扣除雨水量;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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