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与验收规范
6 验 收
6.1 材料进场检验
6.1.1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对进场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应为见证取样,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2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
6.1.3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饰面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材料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6.1.4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 6.1.5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材料使用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复验。
6.1.6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应有相应质量保证资料,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防水涂料等除应有相应质量保证资料,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甲苯+二甲苯+乙苯、游离甲醛、苯、游离二异氰酸酯(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
6.1.7 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进场检验,若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应对该批产品再次随机抽检,抽检数量加倍,再次抽检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允许使用,若再次抽检有一项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该批产品不能用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6.1.8 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进场检验项目不全时,必须将材料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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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6.2.1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2.2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2 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变更文件;
3 建筑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2.3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2.4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进行,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自然间),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2 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但不得少于3间。
6.2.5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氡(Bq/m3) 甲醛(mg/m3) 氨(mg/m3) 苯(mg/m3) 甲苯+二甲苯(mg/m3) TVOC(mg/m3) ≤200 ≤0.08 ≤0.20 ≤0.09 ≤0.35 ≤0.50 Ⅱ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400 ≤0.10 ≤0.20 ≤0.09 ≤0.35 ≤0.60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判定。 2.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2.6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新风量检测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进行,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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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进行室内新风量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或《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标准3.1.9条的规定。 6.2.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规定,室内新风量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设计或GB50019标准3.1.9条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2.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设室内新风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或GB50019标准3.1.9条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 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经整改后,应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不合格项的房间数量应增加一倍,且应包含原不合格项的房间;
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新风量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或GB50019标准3.1.9条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2.1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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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
A.0.1 原理
本测定方法主要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空气中苯用活性炭管采集,然后经热解吸或用二硫化碳提取出来,用气相色谱法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A.0.2 仪器及设备
1 恒流采样泵:在采样过程流量应稳定,在流量为0.5 L/min时,能克服5kPa~10kPa之间的阻力,此时用皂膜流量计校准系统流量,相对偏差应不大于±5%。(数字字母统一用罗马字体)
2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3 气相色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4 色谱柱—毛细管柱,柱长≥30m,内径0.53mm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或其他非极性材料。
5 注射器—1?L、10?L注射器若干个。(数字和文字间空2格,请统一) A.0.3 试剂和材料
1 活性炭吸附管—内装100mg椰子壳活性炭吸附剂的玻璃管或内壁抛光的不锈钢管,当流量为0.5 L/min时,阻力在5kPa~10kPa之间。吸附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350℃~380℃,活化时间不少于1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密封干燥存放。
2 标准品—苯标准溶液或标准气体。 3 载气—高纯氮气。 A.0.4 采样
应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调节流量在0.3L/min~0.5 L/min的范围,用皂膜流量计校准采样系统流量,采集约10L空气,记录采样时间、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采样后,将吸附管的两端套上塑料帽,做好标识。密封、干燥处存放,样品可保存5天。
注:采集室外空气空白样品,应与采集室内空气样品同步进行,地点宜选择在室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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