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勤上光电会计造假案例的探析
图1 勤上光电与其关联方的重要人员关系图
(四)焦点客户品尚光电存在会计造假现象
勤上光电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的巨额采购来输送利润,虚增2011年上半年的业绩,实现了2011年底的成功上市。从最新的股权结构上看,品尚光电由几个自然人出资,确实并非由勤上光电直接控制。但勤上光电招股书透露,2010年10月25日,该公司便同勤上光电签署了过亿元的产品买卖合同,为勤上光电当年内销第三大客户。2011年上半年,品尚光电又成为勤上光电内销第一大客户。勤上光电未上市虚构2011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虚增营业利润,造假上市。
四、 勤上光电造假上市案例所反映出问题
(一) 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力
根据CAS规定,企业财务报表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而勤上光电管理层为使其顺利上市,其在招股说明书并未说明与品尚光电的关联关系以及重要交易信息。事后,勤上光电也承认了隐瞒关联方及其重要交易信息,但否认欺诈上市。首先公司在内部控制上缺乏有力的手段,并未确定且及时更新真实、准确、完整的关联人名单,缺乏有效的监督;其次,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及其应履行监管职责。 (二) 信息不透明
作为上市公司,本应做到在财务报告信息上更加透明并及时沟通,但勤上光电并未做到此点。单从关联方来说,财务报告上就隐瞒了与其重大利润来源相关的关联方,更不用说披露这些关联方交易。正是这些关联方为勤上光电的虚假上市做出了重大贡献。如果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开透明,各信息接受者间可进行沟通,从而能预防和发现错误决策或舞弊。勤上光电即使被媒体曝光涉嫌隐瞒关联方舞弊事件,也未及时展开自查,仍然矢口否认。而是证监会立案稽查时,才加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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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承认隐瞒了关联方交易但仍否认存在欺诈上市。 (三) 会计职业道德缺失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在审计结束时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然而在勤上光电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析性程序欠缺,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或职业道德,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隐瞒重要关联方交易的财务报告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主要在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程序的执行方面存在不足,对关联方及其交易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特别是在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方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 (四)保荐机构的上市督导和持续督导存在缺陷
根据《保荐办法》第二十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国信证券到2013年11月份才结束勤上光电督导期。此外,《保荐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但勤上光电4月初针对媒体质疑发布的澄清公告,被《每日经济新闻》上述报道证实存在着隐瞒嫌疑,但这点也并未被国信证券察觉到。国信证券对勤上光电的会计信息和审计信息的监督和核查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五、 结论及建议
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主要有:管理操纵、公认会计准则的质量以及执行会计准则的质量、信息披露制度和审计质量。而在勤上光电事件中,主要是利用关联方交易,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违规隐瞒主要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
由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复杂性、频繁性和隐蔽性等,往往是企业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也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点对象和审计关注的重点风险领域。关联方及其交易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联合有效实施,对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针对关联交信息披露方面、会计监管体系方面以及公司治理方面提出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会计监管的建议
1. 关联方交易披露准则中应依据行业类别分别规定其适用的关联定价2 由于不同行业存在差距,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未对不同行业的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要求。所以,对关联方信息披露时,应制定出详细具体、更具操作性的程序,并规定企业应保持定价方法的一致性,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成果的影响等。
2.改进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形式。
[1]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6,(10):36. [2] 何珍.基于关联方交易的舞弊导向审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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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目前的监管规则来看,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过多地依赖于文字描述,使投资者不能对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的影响有个清晰的理解。因此建议将重要的关联方交易内容以固定表格的形式加以披露,从经营状况、财务成果、现金流量三个方面分别披露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的影响。对于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应逐项列表披露,在经营状况上着重披露关联应收(应付)项目占关联交易总额的比例;在财务成果上着重披露关联重大非经常性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关联毛利率等;在现金流量上着重披露关联现金流入与流出状况。对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上述项目予以汇总披露。这种固定表格的披露形式提高了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透明度,增加了投资者使用财务报表的价值。
(二)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议 1. 加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力度
对于重大的关联方交易,证监会应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事前审批,且在发生之前必须先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表决通过的关联方交易在经证监会审批后,应在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开披露,必要时还可实行受益方担保制度。这样便将重大关联方交易的“事后披露”变为了“事前审批”,有效降低了非公允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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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增强了会计监管的效果。 2. 加强独立董事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
《公司法》中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应就关联方交易发表意见,但却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与指导。因此,独立董事应对上市公司所发生的关联方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与必要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出具独立的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刊物上予以公开发表。这样既可以帮助中小股东判断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又可以加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会计监管。 3. 加强会计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
从勤上光电事件中,笔者认为,《会计法》应增加会计职业道德的条款,并且应明确会计从业人员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应该对造假注册会计师处罚写进法律。针对会计从业人员,应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修养加强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能力。同时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人,给予一定的处罚,使其认真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 (三)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议
1. 加强公司高管的诚信和文化道德建设,完善关联方及其交易内部控制 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公司高层应加强自身诚信、守法和道德建设。在此基础上,强化企业自身风险评估,完善包括关联方交易在内的授权批准、会计信息处理披露、绩效考核等控制制度,合理保证内部控制执行有效,监督评价客观公允,提升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实现企业内控目标。4
2.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建设和重点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管
[3] 田育岽.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信息规范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 [4] 谭丽.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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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光电涉嫌关联方交易造假,而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仍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足以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尤其是质量控制存在缺陷,反映了注册会计师没有恪守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没有严格执行风险导向审计准则。
因此,在审计评价客户内部控制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必须尽快完善。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事前审计监管和治理,严格监管签字审计师资格和审计师任期,治理审计市场秩序,不断进行风险提示,加大惩罚力度和职业违规的成本,确保审计职业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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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燕蓉.科学发展观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中国集体经济.2010,4. [4]周圣苏.浅谈推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策略.财会通讯.2007,12.
[5]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6,(10):36. [6] 何珍.基于关联方交易的舞弊导向审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
[7] 田育岽.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信息规范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 [8] 谭丽.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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