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邢台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邢台
2、最惠国待遇
答: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3、国家管辖豁免
答: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4、分割制
答: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简述题
1、简述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2、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答:关于自然人国籍的规定:我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主义确定国籍和坚持“一个国籍”的原则,父母双方或任意一方为中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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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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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地区)的法律。
2、论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答: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首先,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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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3(第8章~第10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AD)。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合同自体法说 D、最密切联系说
2、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CD)作出保留。
A. 第1条第(1)款(A)项 B. 第1条第(1)款(B)项
C. 第11条 D. 第12条 3、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BC)。
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
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D.物权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ABD) 。
A. 许可人住所地法 B. 被许可人住所地法
C. 许可人国籍国法 D.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5、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 B.《海牙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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