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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东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节选)
此文件由监考人员在首场考试前15分钟向全体考生宣读 二、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事实的认定 (一)考试违纪和严重违纪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无准考证进入考场或拒绝出示准考证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3、未按考场安排就座的;
4、考试正式开始前即答题或考试结束仍然继续答题的;
5、在密封线外书写姓名、考号,或在试卷上涂画、作其它标记的;
6、迟到超过30分钟准备入场,考试时间不足30分钟打算离场,考试中途擅自离场、再次进入考场且不听劝阻的;
7、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和时间内,制造声响、离席走动,大声讲话、谈笑、打闹,抽烟、用餐、吃零食,或有其他的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8、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读书看报、听音乐、打瞌睡等且不听劝阻的; 9、私自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严重违纪:
1、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违纪现象,无改正迹象的; 2、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干扰他人考试的;
4、纠缠、侮辱、诽谤、威胁、攻击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二)考试作弊和严重作弊的认定
考生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企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伪造准考证或证明材料的;
2、试卷分发完毕,监考人员在考生的试卷、文具、衣袋、课桌、地面、墙面等一切便于抄袭的位置发现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张,无论考生是否正在抄袭,均属于作弊行为;
3、电子设备、通讯设备处于开机状态,发出声响的;
4、交头接耳、对照答案、打手势、做暗号,索要或传递字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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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抄袭或故意将答卷暴露供他人抄袭,要求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乘交卷之机抄袭或涂改答案的;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严重作弊:
1、团伙作弊的主要组织者; 2、冒名顶替或为他人代考的; 3、第二次作弊的; 4、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5、使用通讯设备、电子工具作弊的; 6、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7、窃取试卷或扩散试卷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考试违纪的处理
监考人员出面制止后考生马上停止考试违纪行为,可不予记载和处理,考生继续完成考试。
(二)考试严重违纪的处理
考生出现考试严重违纪,监考人员或考场办公室应立即终止其继续考试的资格,其违纪事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在试卷上标明“严重违纪”。教务处核实后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同时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系作出书面检查,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违纪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该考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直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考试作弊的处理
只有一次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除及时制止外,还应收缴或收集证据,作好记载;各考场办公室负责核实、签字,教务处汇总后通知各系扣除该考生当科考试成绩10-30分,并通报本人。
(四)考试严重作弊的处理
严重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在取证之后立即终止其继续考试的资格,并作好记载,在试卷上标明“严重作弊”。经考场办公室核实,教务处确定作弊性质之后,通知各系取消考生当科考试成绩,并通报本人。该科目的补考最高成绩只能是60分。
严重作弊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系作出书面检查,重犯次者由学院作出推迟毕业一年直至取消毕业资格的处理。
(五)考试严重违纪、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的考生,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将作出该生下一学年不得享受各种级别的奖学金、助学金的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该生不得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
教 务 处 200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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