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业主应在竞选结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竞选情况简要说明、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业主对方案的选定(对未确定排名第一的设计方案为中选方案的,需说明原因)、全部竞选人出具的设计方案成果;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当向竞选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同时按竞选文件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竞选: 1、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成果文件少于三个的; 2、所有成果均被否决的;
3、评审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成果后,因设计方案不足三个使得竞选明显缺乏比较的;
4、业主不同意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向参加方案设计竞选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签定支付合同。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奖励与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方案设计竞选,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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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暂行办法(试行) 2、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
办法(试行)
3、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设计单位及设计单位库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4、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成果编制要求
5、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奖励及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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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方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 评审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确定:
1、一般方案评审专家可在专家库的规划与建筑专业组合并抽取,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各专业组专家组成比率再抽取专家名单。
2、上午开始举行评审会的项目须在前一天下午4:30至5:00之间抽取专家名单,下午开始举行评审会的项目须在同天上午10:30至11:00之间抽取专家名单,抽取名单后应立即通知专家。省内专家可提前1~2天确定。
3、由业主与规委会秘书处按规定由计算机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所需专家人数,并填写评审专家备案表。
4、需聘请湖北省外专家的,拟定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 5、专家组推荐组长主持方案评审,用投票方式确定中选单位或方案排序名次;
6、专家组设秘书一名,由专家组长根据专家组成员情况指定;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撰写评审会议纪要,并由专家组长签发。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对所提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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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推荐情况以及其它与评审有关的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 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组织踏勘现场,做会前准备;
2、规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宣布会议开始,明确评审内容,介绍评审专家,宣读评审工作纪律;
3、业主简要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4、推选主任评委;
5、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议,确定审阅方案时间及评分比重; 6、评委审阅方案;
7、方案竞选人依序介绍方案并答疑; 8、评委打分投票,结果汇总(业主回避); 9、主任评委宣布评分结果;
10、评委会推荐侯选方案,发表意见并书面备案; 11、主任评委汇总意见,并宣读通过,评审委会成员签字; 12、评委会向业主提交评审报告,评委会工作结束; 13、业主致辞,宣布会议结束。
第六条 为确保评审公正,其他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遵循独立工作原则,按照确定的评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综合论证比较,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向业主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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