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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道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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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8 4:01:10

1、孤植树、树丛:选择观赏特征突出的树种,并确定其规格、分枝点高度、姿态等要求;与周围环境或树木之间

应留有明显的空间;提出有特殊要求的养护管理方法。

2、树群:群内各层应能显露出其特征部分。 三、视距

1、孤立树、树丛和树群至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和高度的2倍; 2、成片树林的观赏林缘线视距为林高的2倍以上。

6.1.10 单行整形绿篱的地上生长空间尺度应符合表6.1.10的规定。双行种植时,其宽度按表6.1.10规定的值增

加0.3m-0.5m。

游人集中场所

6.2.1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四、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6.2.2 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6.2.3 儿童游戏场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二、活动范围内灌木宜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6.2.4 露天演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布置阻碍视线的植物,观众席铺栽草坪应选用耐践踏的种类。 6.2.5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6.2.6 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6.2.7 园路两侧的植物种植

一、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2、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 3、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5m。 植物园展览区

6.4.1 植物园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将各类植物展览区的主题和植物引种驯化成果、科普教育、园林艺术相结合。 6.4.2 展览区展示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科普、科研具有重要价值;

二、在城市绿化、美化功能等方面有特殊意义。

6.4.3 展示区配合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为展示种类提供局部良好生态环境; 二、能衬托展示种类的观赏特征或弥补其不足; 三、具有满足游览需要的其他功能。

6.4.4 展览区引入植物的种类,应是本园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内生长时间较长、基本适应本地区环境条件者。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建筑物

7.1.2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

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

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7.1.3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7.1.4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和烟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建筑不宜超

过2层。

驳岸与山石 7.2.2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7.2.3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载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

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的规定。

7.2.8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护栏

7.5.1 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7.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

7.1.2规定。

7.5.3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做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儿童活动区

7.6.1 公园内的儿童游戏场与安静休息区、游人密集区及城市干道之间,应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构成隔离场地。 7.6.2 幼儿与学龄儿童使用的器械,应分别设置。

7.6.3 游戏内容应保证安全、卫生和适合儿童特点,有利于开发智力,增强体质。不宜选用强刺激性、高能耗的器

械。

7.6.4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二、机动游乐设施及游艺机,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8408)的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四、儿童游戏场内应设置坐等及避雨、庇荫等休憩设施; 五、宜设置饮水器、洗手池。 7.6.5 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第七章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第七章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第一节 建筑物 第7.1.1条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

计的要求。 第7.1.2条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

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拦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

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拦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第7.1.3条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

的要求。 第7.1.4条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和烟囱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建

筑不宜超过2层。 第7.1.5条 “三废”处理必须与建筑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

第7.1.6条 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第二节 驳岸与山石

第7.2.1条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

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7.2.2条 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迳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7.2.3条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 第7.2.4条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第7.2.5条 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

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 第7.2.6条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第7.2.7条 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GBJ7)的规定。 第7.2.8条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第7.2.9条 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

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三节 电气与防雷

第7.3.1条 园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第7.3.2条 电力线路及主园路的照明线路宜埋地敷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线,线路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13

条的规定。 第7.3.3条 动物园和晚间开展大型游园活动、装置电动游乐设施、有开放性地下岩洞或架空索道的公园,应按两

路电源供电设计,并应设自投装置;有特殊需要的应设自备发电装置。 第7.3.4条 公共场所的配电箱应加锁,并宜设在非游览地段。园灯接线盒外罩应考虑防护措施。

第7.3.5条 园林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园内游乐设备、制高点的护栏等应装置防雷设备

或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7.4.1条 根据植物灌溉、喷泉水景、人畜饮用、卫生和消防等需要进行供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 第7.4.2条 使用城市供水系统以外的水源作为人畜饮用水和天然游泳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7.3.4条 人工水体应防止渗漏,瀑布、喷泉的水应重复利用;喷泉设计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

的规定。 第7.4.4条 养护园林植物用的灌溉系统应与种植设计配合,喷灌或滴灌设施应分段控制。喷灌设计应符合《喷灌工

程技术规范》(GBj85)的规定。 第7.4.5条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第五节 护栏

第7.5.1条 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第7.5.2条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

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第7.5.3条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第7.5.4条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第六节 儿童游戏场

第7.6.1条 公园内的儿童游戏场与安静休憩区、游人密集区及城市干道之间,应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构成隔

离地带。 第7.6.2条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器械,应分别设置。

第7.6.3条 游戏内容应保证安全、卫生和适合儿童特点,有利于开发智力,增强体质。不宜选用强刺激性、高能

耗的器械。 第7.6.4条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二、机动游乐设施及游艺机,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8408)的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四、儿童游戏场内应设置坐凳及避雨、庇荫等休憩设施; 五、宜设置饮水器、洗手池。

第7.6.5条 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消防通道净宽应该不少于3.5米,并应保持畅因为消防车的宽度在2.5米左右,扑救大火时,还需要一定的操作面积,而且要留有回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消防车道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 或总长度大于220.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0.5 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6.0.7 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 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表6.0.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

名称棉、麻、 稻草、麦秸、 木材(m3) 甲、乙、丙类 液化石油气 可燃气体 毛、化纤(t) 芦苇(t) 液体储罐(m3) 储罐(m3) 储罐(m3) 储 量 1000 5000 5000 1500 500 30000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6.0.11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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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植树、树丛:选择观赏特征突出的树种,并确定其规格、分枝点高度、姿态等要求;与周围环境或树木之间应留有明显的空间;提出有特殊要求的养护管理方法。 2、树群:群内各层应能显露出其特征部分。 三、视距 1、孤立树、树丛和树群至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和高度的2倍; 2、成片树林的观赏林缘线视距为林高的2倍以上。 6.1.10 单行整形绿篱的地上生长空间尺度应符合表6.1.10的规定。双行种植时,其宽度按表6.1.10规定的值增加0.3m-0.5m。 游人集中场所 6.2.1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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