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1-282号)
中石化勘设协字〔2011〕28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协会各分支机构(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联络处:
按照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意见,对《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 送:协会专业委员会各挂靠单位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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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7日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推动协会整体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机构。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会址北京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其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实施前应报协会审核批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协会负责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变更注销,对其工作规程、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条 分支机构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等在工作规程中规定。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本机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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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加入分支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和审议通过,发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成员证书》,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成员加入自愿,退会自由。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经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予以除名。分支机构成员退出或除名时应在协会和分支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布,其成员证书作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 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委员会)履行本机构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主任委员,或向协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的建议;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提出终止建议;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委员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作为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成员大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酝酿协商由协会提名、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协会批准任命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届内需要变更时,也要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三)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酝酿协商由主任委员提名,协会批准任命。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热爱协会工作并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秘书长的职责由本机构工作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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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经酝酿协商由协会提名、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协会批准任命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协会批准任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主任委员或主任聘用,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 活动原则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与协会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保持工作联系,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包括涉外活动)和重要会议应报协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事项应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协会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分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领导签发。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印发文件,应按照“协会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抄报协会。由分支机构主办的刊物应送协会秘书处和分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涉外事务由协会负责审核和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资助、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其创收收入经协会批准可全部或部分留用。未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名义收取会费。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工作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财务和资产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并接受协会财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年度向协会报告财务决算和下年度经费预算,经协会理事长审批后执行。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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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工作需要已建立银行账户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要求规范管理,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购买的资产属于协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证章及变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由协会统一向社团登记机关申请制作,启用前应办理领用和备案手续,严格使用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时由协会负责统一刻制新印章,收回旧印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后应将登记证书和印章交回协会。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以及办公场所等各项变更,应向协会提交申请,由协会按《章程》规定审批,报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协会组织成立清算工作组,对其资产和财务进行清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有关社团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六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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