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川府发[2008]38号
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建设,整合行政效能监察力量,实行行政效能监察机构与政务服务中心同址办公。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问责,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政务大厅实行管理,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要既明确分工又紧密配合,确保行政效能管理与监督及时高效。
三、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着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认真执行今年省政府公告的?四川省省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再审批。各地要对照?四川省省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认真进行项目清理,实现全省市(州)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名称、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的统一。各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将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和国有资源(资产)的“招拍挂”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省垂直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下级部门进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与省级行政审批紧密关联的中央在川部门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分步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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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监察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有效、规范运行。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审批部门要加强衔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防止行政不作为或者利用备案、核准等形式搞变相审批,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效能评价机制,对保留的项目进行适时调整并定期对外公布。对年均受理量很少且未在政务服务中心单设窗口的项目,应授权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管理,其中审批条件单一的,授权综合窗口现场办理。
各部门要会同法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适时优化,动态提升,确保逐环节、逐岗位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省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细化具体措施办法,最大限度减少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上的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办事人员、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岗位和审批标准时限应及时全部在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要求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条件、程序等事项依法变更时,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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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抄送政务服务中心。
四、创新审批运行方式,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按照并联审批的原则,创新审批运行方式。多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优化审批流程,整合审批环节,实施并联审批。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工商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
推行并联审批会商、会审、会签制度,有条件的应对审批项目实行共同现场勘查。各部门要指派熟悉业务的窗口审批人员参加会审会签和现场勘查,主办部门组织会审会签时可邀请申请人参加。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将与并联审批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代理等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管理,开展配套服务,确保并联审批顺利推进。
推广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推进软件升级,完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的审批、综合管理、电子签章、行政审批网与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数据交换、一次录入数据与各部门专网共享等功能。全面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联网,同时将行政审批网络扩展到所有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将部门业务专网接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与行政审批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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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互联互通,达到资源共享。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在省、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之间和政务服务中心与各部门之间的网上传递,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审批和结果公示。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将行政审批流程中逐环节逐岗位确定的责任人、办理时限纳入电子监察,实现在网上直接生成问责。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与企业之间的联系,适时向企业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介绍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的举措,听取企业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及时向企业通报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情况。公开政务服务投资、咨询、查询、预约、投诉电话,尽可能方便企业办事。
认真贯彻?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对省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和灾后重建项目,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要开辟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纳入国家和省规划的灾后重建项目,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执行国家和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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