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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费、停车费等。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
(十一)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会议、会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联合发文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十四)国内协作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十五)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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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七)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总额的20%,其中人力资本投入比重较高的软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咨询类研究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等的劳务费开支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财政资助总额的50%。
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按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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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5%。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算。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余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科技活动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科技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经费。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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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费用:
(一)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二)科技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
(三)科技活动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
(四)科技活动中所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五)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它费用。
(六)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 (七)开展科技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车辆使用费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报告费按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讲课费标准的2倍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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