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完整word版)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题(word文档良心出品)
答: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行政强制法》第4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了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行为,则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案例9:(非交通)
某市人民政府拟在A区拟兴建一市民广场,田某等12户居民的住房在市民广场规划的范围内,2012年4月5日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田某对补偿方案不服,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搬迁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1、若该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前还需履行什么义务?何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发催告书,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对象是不动产,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A区基层人民法院。
2、若该市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如何救济? 答:《行政强制法》第58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本案该市人民政府应该在收到人民不予执行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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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强制法》第60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案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例10:(非交通)
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 王某:
你因涉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所冒用的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扣押。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区公安分局(公章) ×年×月×日 答:(一)未注明当事人的具体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未注明扣押期限; (三)执行扣押的法律依据错误; (四)未注明扣押物品的数量;
(五)未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决定书上未注明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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