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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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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6 1:38:14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

银监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强化监管乃大势所趋。

银行业或将走上资本补血之路

提升拨备覆盖率,实行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实际上,2.5%的动态拨备率在去年11月17日银监会印发的名为《据悉,执行时间由2012年1月1日开始,达标时间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3年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6年年底达标,但对个别银行给予额外2年左右宽限期。

对银行而言,这些新规将要求它们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舍弃那些被认为具有过高风险的业务种类。由于拨备直接来源于当期利润,商业银行需要将收益更多地储备起来,以应

对潜在风险,可供向投资者和员工派发的钱将减少。对消费者来说,新规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时,贷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贷款难度加大。

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控制银行表内外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杠杆率要求为不得低于4%,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4%的标准,比新版巴塞尔协议高一个点,而目前中国银行业杠杆率普遍都在4.5%以上,这个指标短期内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目前我国对于银行业流动性比率的监管,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要求,如要求存贷比不能超过75%,流动性比例大于2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比,超额存款准备金制度等,这些指标对于监控银行业的流动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新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具体而言,流动性覆盖率指银行流动性资产储备与压力情景下30日内净现金流出量之比,用于度量短期(30日内)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停滞的敏感性。净稳定融资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之比,用于衡量银行在中长期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也可以反映中长期内银行所拥有的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资源和能力。这两个指标的提出,将能够进一步增加银行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引入这两个新指标。具体而言,对于这两项指标,银行监管标准均设定为100%,获批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年底达标。

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的实施,虽然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更大挑战,但是,这也是促进中国银行业转型的一次良机。

主要内容:

(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资本充足率仍为8%。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到2012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票和分发红利等。该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使用,并于2016年1月开始生效。 (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态的评论,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0.625%,到2009年1月1日,最终达到2.5%。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所以该比率一般为0。(注:所谓逆周期资本缓冲是针对最低资本充足率,在经济繁荣期增加超额资本充足率——动态调整资本充足率,以备在经济萧条时期应对资本充足率下滑的情况。)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试图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境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的流动性需求,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资金净流出量≥100%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以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境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

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要的稳定资金*100%

(五)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新协议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但是,由于银行的经营模式的不同,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有一定的冲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间,所有与杠杆率有关的披露应从2015年开始执行。

二、巴塞尔协议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减少派息和分红力度,同时将主要融资手段由次级债融资转向股权融资。 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不会对我国银行造成较大的冲击,但长期上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较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同时为达到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补课避免地面临资本充足率补充要求,进一步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商业银行将由侧重于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向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换。另外,为尽可能减少融资成本,商业银行还会减少分红派息规模,可能造成短期内股东回报水平的下降。

(二)降低经营杠杆系数,迫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经营方式转变,扩大表外业务。

根据新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的比率标准,在银行业全面实施协议以后,将使得经营杠杆倍数理论上大大降低,因此银行业的筹资和放贷能力明显降低,盈利能力或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对于严重依赖利差收入的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而言,将迫使其寻求其他手段以增加盈利能力,向多元化经营转变,由粗放式发展向细分客户、细分产品、细分行业、细分区域的精细化经营方式转变,利润在读信贷资金投放时,重点考虑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等。

新协议还对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等在巴塞尔Ⅱ中尚未涉及的风险层面进行了探讨。所以这些改进,都是朝着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进行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可以建立一整套更加合理的旨在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可以对跨市场的风险积累竞选合理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由于银监会长期坚持“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并重”的资本监管原则,从短期来看,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影响较小,但其长远影响却是全面而深远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从资本充足率方面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在短期内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较小,但从长期来看,中国银行业面临资本供需失衡。一方面,我国市场存在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全,有效的资本工具比较有限。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将会促进商业银行积极转变经营模式,一方面向多元化经营方式转化,改善其资产结构,另一方面也会引导和优化其在各行业的信贷资源配置,提高商业银行资本的使用效率。

二是在资本缓冲规定方面,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从而在经济过热时建立完善的防御机制,在经济处于下行时释放资本,这样可以避免银行过度顺周期性造成的影响。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而言,近几年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一直处于上升期,这样很可能导致银行低估其在整个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如果经济形势反转,资本充足率将会面临巨大的挑战,上市银行需要更多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因此银行的未分配利润也将会一定程度的减少,这些都对商业银行长期积累资金来满足缓冲资本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在流动性要求方面,新协议明确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紧迫性,并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个动态的指标,这两个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造成重大影响。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其负债主要是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资金来源相对稳定,流动性受市场资金供求的影响比较小。而资产方面,中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银行贷款中有相当部分投向了中长期建设项目,面临了中长期贷款比例较高的现象,这给银行带来了流动性风险问题。

四是在风险管理体系方面,新协议强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也突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改变。但我国银行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全面,在风险的识别及计量上,方法和技术也比较落后,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新协议的实施必将提升我国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快商业银行转化成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升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是在长期银行业发展方面,尽管目前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情况表现良好,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的发展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如果我国银行业在短期内过快实施过于严格的监管准则,可能会限制中国银行业发展。新资本准则规定了8年的过渡期,该规定的逐步分阶段实施也减轻了其对经济复苏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及经济的稳定增长。我国在执行新规定和制定新的监管政策时必须统筹兼顾,将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切实有序地制定适用于中国的巴塞尔协议,逐渐推进改革进程。因此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应该减少贸易融资类、承诺类等表外业务。然而,近些年,为了加快业务经营结构转变和规避银行同质化竞争的负面影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尤其是一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均迫切地提出要加快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发展速度和结构转型步伐,但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无疑会加大银行的经营转型困难压力。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在巴塞尔Ⅲ实施的过渡期内,需要加快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和业务转型步伐:其一,加强资本规划体系的建设。应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加快建立一个以资本规划、资本使用和分配、资本补充、资本使用评估、资本监控和考核、资

本规划修订为循环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其二,加快资产结构的调整。银行在表内外资产的分布上,要强调收益的比较与权衡,通过调整资产结构,加大高收益表内资产的占比。其三,不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其四,大力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具体措施包括:完善风险治理架构,整合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全面风险的识别能力;其次,夯实数据和信息系统基础,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物质保障;另外,加强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可以为全面风险管理奠定充足的人力基础。其五,结合国情,合理安排过渡期限。过于仓促地实施新协议将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但太长的执行期间又会削弱新准则的政策效果,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寻找一个时间上的制衡点,以合理的速度对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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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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