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台湾: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校应提供特殊教育学生家庭包括信息、咨询、辅导、亲职教育课程等支持服务,特殊教育学生家长至少一人为该校家长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校应对每位身心障碍学生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并应邀请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参与其拟定与教育安置。
第二十八条 对资赋优异者,得降低入学年龄或缩短修业年限;缩短修业年限之资赋优异学生,其学籍、毕业资格及升学,比照应届毕业学生办理;其降低入学年龄、缩短修业年限与升学及其它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二十九条 资赋优异教学,应以结合小区资源、参与小区各类方案为主,并得聘任具特殊专才者为特约指导教师。各级学校对于身心障碍及社经文化地位不利之资赋优异学生,应加强鉴定与辅导。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按年从宽编列特殊教育预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于当年度教育主管预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于当年度教育主管预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编列预算时,应优先办理身心障碍学生教育。 中央政府为均衡地方身心障碍教育之发展,应视需要补助地方人事及业务经费以办理身心障碍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及处理各项权益申诉事宜,应聘请专家、学者、相关团体、机构及家长代表为咨询委员,并定期召开会议。为保障特殊教育学生教育权利,应提供申诉服务;其申诉案件之处理程序、方式及其它相关服务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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