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
? 第十三条 已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更换执法勤务岗位,资格类别发生变化的,
原等级予以保留,可以执行新岗位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任务;1年内通过新类别相应等级岗位执法资格审验考试的,直接转为相应等级的新岗位执法资格并进行后续管理;未通过资格审验考试的,按新岗位执法资格审验不合格处理。
? 提前通过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的民警变更执法勤务岗位的,比照前款执行。 ? 第十四条 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警参加岗位执法资格等级
化认证,并逐步建立与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以及执法工作质与量相对应的政治待遇
和经济待遇。
? 第十五条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等级晋升情况纳入民警执法档案,具备岗位执法资格
是公安机关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任用的必要条件。
? 具备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是担任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所属机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
职务的基本条件。其中在执法勤务机构担任市级中层副职以上和县级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民警,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在其他非执法勤务机构担任相
应领导职务的民警原则上也应通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
? 专、兼职法制民警应取得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 ? 同等条件下,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优先任用。
? 第十六条 民警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与单位评优创先、民警立功受奖、晋职晋级直接
挂钩。民警立功受奖、晋升非领导职务,同等条件下,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
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应当予以优先。
? 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取得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按规定给予嘉奖;保持高级
岗位执法资格每满三年且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按照规定给予记功、嘉奖。
? 第十七条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被降低、取
消的民警,取消当年度评优受奖资格,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年度公务员考核不
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 在职部门中层领导按资格等级晋升规定逐级参加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并应在达到晋
升年限标准的一年内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的,按照
所属机构领导职务的任职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要求予以降职或免职。
? 第十八条 取得各岗位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纳入市局专家组和教员储备库。各级
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项资金,为录用的民警提供课研经费保障。
?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依照《公安机关领导干
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 执法勤务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参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办案制度》等有关
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执法数量和质量的基准值由市局根据各执法勤务岗位执法工作的性质和
特点另行规定。
?
?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中执法办案基准值
?
和排名的计算说明
?
? 一、对各执法勤务岗位的执法数量和质量基准值,根据各岗位执法工作性质不同,
分为刑事行政案件办理,行政许可办理和案件审核审批三类,分别确定基数。
? 二、对从事的执法工作,根据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实行等级分制度。主要视案件中
有效材料的多少,计算确定具体案件的等级分值。执法数量的基准值=最低累积等
级分要求。
? 三、执法工作的质量,按照省厅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要求进行打分。执法质量的基
准值=被考评案件质量平均分的最低分值要求。
? 四、累积等级分和执法质量平均分分别排名,两个排名序位合计产生的总排名,即
为民警个人的综合得分排名。
? 五、上述计算的适用范围,为民警申报前一年度的执法工作。
衢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执法能力建设,根据《浙江省公安机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
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岗位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民警执行主办、审核、审批案件和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任务的必要资格。
全市公安机关民警都应当取得岗位执法资格。上级公安机关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岗位执法资格实行等级化认证管理,按照不同类别,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
取得一个等级满1年方可晋升上一个等级。
第二章 资格分类
第四条 岗位执法资格分为四类:综合执法类、刑事执法类、行政执法类和交通执法类。
综合执法类资格适用于指挥中心、信访、督察、法制等部门;
刑事执法类资格适用于在国保、经侦、刑事侦查、行动技术、禁毒、监管(看守所)等警种工作的民警; 行政管理执法资格适用于在治安管理、警卫、出入境管理、网络警察、巡特警、拘留所等警种工作的民警;
交通管理执法资格适用于在交通管理警种工作的民警。
政工、党务、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后勤、信通、警校等从事非执法勤务工作的民警,应当选择申报
参加其中一类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第三章 资格认证
第五条 县、市二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初、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管理。
市局负责市局机关民警的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政工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工作勤绩评定和资格运用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编制
试卷、执法办案情况考核评定等工作;其他各警种配合相关工作。
第六条 岗位执法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民警,参加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可以开卷考试。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1至2次考试。考试按照岗位执法资格的四个类别,
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警种专业法律知识两个部分。
第七条 参加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的,由民警本人自愿提出申报,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民警可自主申
报行政或刑事类考试。
第八条 参加公安工作满一年,一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行为,通过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授予初级岗位执法资格。 第九条 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实行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执法勤务机构中,取得初级岗位执法资格满一年,一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规定》的行为,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民警,授予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符合资格条件的,可直接授予中级岗位执法资格,同时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中级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占60分,实践考核占40分,合格为70分。 实践考核以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一)市局机关执法勤务机构领导,本部门年度执法考评成绩占30分,业务指导工作占10分(对全市本业务线上执法工作进行排名的得10分,出现全市因本业务线上执法问题被省厅执法质量优秀一票否决情形的
视情扣5-10分)。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