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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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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6 3:47:10

住宅和多层水平公寓,利用院落式、坡地式等建筑形式,在核定的用地范围内,通过规划技术手段充分挖潜建筑容量。

联立式住宅建筑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顶形式为坡屋顶,坡度1/3到1/2,起坡高度为零;多层水平公寓标准层高不超过3.2米;外立面的饰面材料、色彩要与规划保留传统建筑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地下室红线不得突破建筑红线。

第十六条 镇街应保护和发展传统风貌完整、乡土风情浓郁、历史文化深厚、产业特征明显的村落,保持村落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传承优秀的传统价值观、传统技艺和民俗,彰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申报各级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

第十七条 对于地处地质灾害隐患、自然资源贫乏、饮用水源保护区或重点工程建设等需异地搬迁的村庄,镇街应就近选择资源条件相对较好的中心村进行安置并统一编制村庄更新改造规划。

第十八条 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编制与设计单位应由镇街通过方案招标方式确定,只有一家单位参加的,需要编制2个以上规划方案进行比选。

第四章 宅基地取得

第十九条 宅基地分配坚持“按人分配、按户控制”原则,农村宅基地取得由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报所在镇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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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所在镇街审批。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分配取得对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下列农户可增计一人分配:

(一)年满20周岁未婚的; (二)已婚未育或育有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 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面积占60%(含)以上的,人均宅基地分配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面积占60%以下的,人均分配基数限额可上调5%;新增建设用地中低丘缓坡等非耕地面积占70%(含)以上的,人均分配基数限额可上调10%。

第二十二条 农村更新改造每户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原有的旧房必须自行拆除或者交给村级组织统一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户取得宅基地分配权后,由农户自愿选择本村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确定宅基地的安置方式并提出申请,经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确认,由村级组织与农户签订宅基地安置协议,编制宅基地分配方案并公示,报镇街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划保留旧房的农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足该户审批面积部分,倡导采用货币化安置,也可通过安置多层公寓、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等方式实现。按规划保留的旧房已置换给其他农户的前提下,允许规划保留旧房的农户申请新的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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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用货币、转让等方式退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宅基地。在优先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对无法及时退出又确需利用的宅基地,根据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农村住宅情况,允许按照村级组织确定的比例安置,但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6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安置的农户,可优先参加本村更新改造,自愿异地安置的农户可按不同土地级差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住房特困户和D级危房户,可优先参加本镇街的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本村更新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以及享有宅基地分配权的农户主动放弃宅基地的,可按土地级差有序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村级组织回购本村农户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回购价格参照宅基地基准价格由村级组织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并放弃按本细则安置的,对退出宅基地合法占地面积给予村级组织每平方米1000元的资金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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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农村更新改造按照“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宅基地民主管理机制,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具体参照《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更新改造强化行为自律,未经批准,农户不得建造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向镇街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镇街严格落实农户建房“四到场”制度,确保批前选址踏勘、批后定点放样、砌基建设、竣工验收人员到场。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农村更新改造顺利按规划实施。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引导有条件的村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代建,项目建设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流程进行管理。

第六章 实施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程序:

(一)村级组织根据群众意愿提出更新改造申请,报镇街批准。 (二)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古建筑、名人故居、古遗址、古树名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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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多层水平公寓,利用院落式、坡地式等建筑形式,在核定的用地范围内,通过规划技术手段充分挖潜建筑容量。 联立式住宅建筑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顶形式为坡屋顶,坡度1/3到1/2,起坡高度为零;多层水平公寓标准层高不超过3.2米;外立面的饰面材料、色彩要与规划保留传统建筑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地下室红线不得突破建筑红线。 第十六条 镇街应保护和发展传统风貌完整、乡土风情浓郁、历史文化深厚、产业特征明显的村落,保持村落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传承优秀的传统价值观、传统技艺和民俗,彰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申报各级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 第十七条 对于地处地质灾害隐患、自然资源贫乏、饮用水源保护区或重点工程建设等需异地搬迁的村庄,镇街应就近选择资源条件相对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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