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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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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6 1:26:48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 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 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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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优化全市农村和社区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以强镇富村政策为指导,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1(镇区、城市分区规划)+X(中心村建设规划)+Y(特色村规划)”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农村更新改造工作由镇街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更新改造指导、统筹和协调工作,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委、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二章 规模控制

第八条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参照《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界定。

鼓励农村更新改造新增建设用地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面积占60%(含)以上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面积占60%以下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新增建设用地中低丘缓坡等非耕地面积占70%(含)以上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按占用土地类型调整为110或12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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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时,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占用数不得高于按人均100平方米核定的耕地数。

按有关规定认定后需要传承保护的古建筑、名人故居、古遗址、古树名木等,其占用的土地可单独增计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 镇街对本辖区内的宅基地总规模控制负总责,市政府在年初对已经实现宅基地减量化或人均宅基地面积比全市平均数少的镇街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镇街统筹分配。

镇街分配农村更新改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应优先保障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少和未大拆大建的村庄。

第十条 现有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比核定规模大的农村,镇街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级组织先与有关农户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并拆除旧房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第十一条 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在核定规模范围内节余的建设用地,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镇街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村级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增加农村集体、农民个人收益,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镇街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村庄更新改造规划,引导有条件的村庄编制村庄发展一体化规划。村庄发展一体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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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立足农村经济基础、地形地貌、文化传承等实际,结合产业结构和发展趋势,在村域范围内将土地利用规划、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乡村产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管控要素和内容融合成一个规划成果,科学、合理、长远、高效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要素,实现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多个地理空间上集中连片的村庄,由镇街统一编制村庄更新改造规划。

第十三条 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编制应对村落现状进行评估,严禁大拆大建模式。规划保留传统建筑风貌保持完整的旧房、街巷、建筑环境、格局;规划拆除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的旧房;规划整治建筑层数、外立面、色彩、屋顶形式与村庄传统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旧房;规划新建结合自然地形地貌的浙派民居;构建建筑与周边自然环境空间有序的架构,营造融于自然山水、独具乡土文化特色的村落。

第十四条 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编制应着重更新和完善规划保留传统建筑区块的给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规划设计传统建筑内部生活设施的修缮选型方案,保护和修复乡土自然风貌、建筑、街巷、水系以及传统技艺和民俗文化,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恢复村落生态,重现传统建筑区块社会、经济、生态价值。

第十五条 农村更新改造结合自然地形地貌采用低层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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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 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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