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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市场监管监测
及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建[2014]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市场监管监测及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
通知
(财办建〔20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不断提升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能力,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市场监管、监测和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市场监管。 1 / 2
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建设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并经验收合
格的地级及县级城市予以支持。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联系点)及建设更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软硬件设施;购置市场监管装备;开展监管人员培训等方面。 (二)市场监测。
一是对监测样本企业(含酒类、茧丝绸样本企业)人工填报数据及通过信息泵上传数据给予补贴;二是支持信息泵硬件设备安装及更新;三是支持开展监测样本企业信息人员培训。
(三)行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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