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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毒、有害气体及瓦斯中毒窒息事故产生的原因如下:
(1) 主要(备用)通风机选型不合理,在购置风机时没有考虑矿井的生产能力,或擅自扩大矿井的生产能力造成通风能力满足不了生产的要求。
(2) 主要(备用)通风机安装使用不合理,主要通风机没有经过性能测定,装用通风机的井口封闭不严密,防爆井盖、风硐、行人通道、风机房等设施不符合规定。
(3) 通风设施不可靠或施工质量低劣,不符合规定。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没有砌筑永久性风墙,风门安装数量及方向不符合规定,倾斜运输巷中设置的风门没安设自动风门或没专人管理,没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永久风桥处通风断面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永久密闭、没有掏槽,密闭不严。
(4) 局部通风机、风筒安装不符合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没有专人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无计划停电停风,局部通风机启动前,未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入井前没有经过机电部门检查验收,未定期检修和更换,风筒口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风筒接头不严密有漏风现象,发现风筒有破口没有及时修补和更换。
(5) 矿井未认真落实测风制度或建立测风站不符合规定,测风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人员操作错误,侧风仪器仪表没有定期检测或校对。特殊工种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无证上岗。
(6) 盲巷、采空区管理不符合规程。采空区没有及时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没有在所有与采区相连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井下形成的盲巷没有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没有局扇正常供风,临时停工的地点停风后没有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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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矿井灾害防治措施
6.1 矿井瓦斯灾害的防治措施
矿井瓦斯灾害防治措施就是从防止瓦斯积聚、防止引火源出现、控制事故范围三个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使瓦斯危险、有害因素得到控制,矿井不发生瓦斯事故。
(1)矿井建立合理、安全、可靠的通风系统。(2)要求采掘工作面及各用风地点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配风技术要求。
(3)保护、完善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墙、调节风门等各种通风设施,防止其遭到破坏造成漏风严重或风流短路,导致瓦斯事故。
(4)采空区必须及时进行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通道。
(5)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
(6)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禁止无计划停风。 (7)及时处理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 (8)及时处理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局部瓦斯积聚。 (10)防止出现各种形式的火源。
(12)对采煤工作面配风量、煤炭回收率、瓦斯涌出规律进行认真的研究,长期积累数据并分析,得出符合本矿实际情况的经验数据。
(13)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14)防止瓦斯事故扩大的措施。瓦斯爆炸的突发性、瞬时性,使瓦斯爆炸事故往往难以救助,因此还要严防瓦斯爆炸事故的扩大。
6.2 矿井火灾的防治措施
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灭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井上下消防系统,包括水池和管路系统。
(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3)矿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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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4)井下各机电设备硐室、配电点、材料库、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5)防止明火。禁止在井口房、主要通风机房周围20m范围内使用明火、吸烟;严禁携带烟草、火种下井;井下禁止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
(6)防止出现放炮明火,及电火花和其他火源出现。
6.3 粉尘灾害的防治措施
(1)矿井开采5-2煤层在矿井开采前要经过有资质机构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确定煤尘爆炸性。
(2)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采用煤体注水、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各转载点实施喷雾洒水、风流净化措施、定期冲洗巷帮(巷道);装煤(矸)前后洒水、掘进工作面配备湿式除尘风机等综合防尘措施。
(3)定期测定矿井空气中的含尘量;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认真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
(4)防止煤尘引燃引爆的措施,同矿井火灾火源的预防措施。
(5)防止煤尘爆炸事故范围扩大的措施。建立健全井下隔爆设施,并加强日常管理;水棚、岩粉棚的架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定期撒布岩粉和清扫积尘。
(6)地面防尘措施。地面生产系统原煤转载点等易产生扬尘的工作环节设置喷雾洒水装置,以抑制和减少煤尘的污染;储煤场设置防尘洒水装置,避免煤堆扬尘和装煤、调车时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对地面道路要经常派人维修,汽车限速,定时洒水、清扫,以减少道路的扬尘;对作业人员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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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矿井水灾的防治措施
(1)矿井应做好水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2)在工业场地东侧的山坡脚设排水明沟,其排水坡度设计值为6‰。矿井在加录沟下采煤时,应避开雨季和洪水期。
(3)煤层开采后,相应地面将出现裂隙和塌陷,应及时对其填堵,割断与井下充水的联系途径。
(5)当掘进工作面接近断层时,必须打超前钻孔探水,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并采取其它防治水措施。探放水作业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6)根据矿井涌水量大小,井下主排水系统选用适宜的排水设备,确保矿井生产期间能顺利地排放井下涌水。在主排水泵房和变电所硐室通道内设有密闭门,要保证开闭正常使用。在井底车场设有主、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保证正常使用。
(7)在每个回采工作面顺槽内均设水泵等排水设施以排除积水。 (8)制定好过地质构造,废弃井巷、老窑、溶洞的相应安全措施,以防突(透)水事故发生
(9)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三下开采”时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在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按设计实施。
(10)在钻孔及其附近施工作业时,应查清钻孔封孔情况。对封孔质量不好的钻孔,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以防突水事故发生。
(11)在水淹区下及其废弃防水煤柱等地点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进行。
(12)及时安全正确地处理好透水事故。 (13)制定健全的水灾预防和处理计划。
(14)煤层开采应及时计算导水裂隙带高度和岩层移动带的范围,当导水裂隙带高度达到加录沟底,应采取预防水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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