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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转变
作者:刘芳芳
来源:《商业时代》2011年第36期
内容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在制度发展之初形成了点对点式保护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方式成为制约其继续发展的瓶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出台,确立了以市场主体为主导的,以“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这个“链式”流程为内容,横向以公权力为主体,纵向以私权利为主体的立体化的保护方式。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这种转变,对公权力主体和私权主体都有必要。
关键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点式保护方式 链式保护方式 方式转换
2008年,具有标志意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核心”。那么,《纲要》所倡导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与原有保护方式有何区别?准确把握这一点对于各种主体调整其知识产权战略以增加自身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纲要》颁布前的“点式”保护方式回顾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形成了以公权力保护为核心的“点式”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更具体说是“点到点式”保护方式,即:以实施法律的公权力主体为施力点,以知识产权的持有者为受力点,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各类主体实行以法律为主的防御性保护。
“点对点”式保护方式的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公权力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或唯一主体。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包括立法主体、司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公权力主体。
第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是主要保护对象。我国《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从不同角度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无论是正面的赋权性保护,还是反面的限制他人不法侵害的限权性保护,对象均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三,法律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甚至唯一手段。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确权保护和侵权保护。保护的启动方式也有两种:依权利人申请的保护和相关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的保护。但是无论以哪种方式启动的哪种具体保护,最终都要借助于公权力机关实施法律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甚至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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