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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解除采购合同协议 供需双方解除合同协议 协议签订地点:南昌
协议签订时间:2011年10月10日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于2011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为:,约定由供方向需方供应2台pc220-8液压挖掘机、东空破碎锤、破碎锤管路及备用阀。现由于供方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 》的约定,供需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鉴于供需双方之前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需方考虑到供方切实的难处,经供方向需方提出解除合同,供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1年 月 日签订的《 》。 第二条:供方应当将需方所寄给供方合同原件(一式五份)返寄给需方销毁。 第三条: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供需双方自此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第四条:该协议自供需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该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买卖合同也随之正式解除失效(含买卖合同传真件)。
第五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方: 需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篇二:终止购销协议书 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购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一事一议办公室
地址:思恩镇桥东路157号 电话:0778-8821211 负责人: 乙方(销方):环江都川狮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川山镇都川村 电话:13517780821 负责人: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2年6月30日签署了《水泥购销合同》 (详见附件)。基于乙方供货水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水泥购销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甲方向乙方提出:即日(2012年10月11日)起,甲方停止采购乙方的水泥并停止支付已采购水泥款项。
2、根据《水泥购销合同》第十项第二点乙方责任中“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销方自行处理,并赔偿给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屯(人工、材料等)实际经济损失”一项,乙方需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立即召回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屯已采购的水泥;
(2)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屯(人工、材料等)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县一事一议办公室负责协助和监督;
3、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水泥购销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二、承诺与保证
双方约定,在乙方履行了上述全部责任赔付义务后,甲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乙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
签字后生效。 附件:《水泥购销合同》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日期:2012年 月 日 日期:2012年 月 日篇三:《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备考资料: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 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 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 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 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 除。比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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