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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专业类别 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 执业行业 煤炭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金属冶炼安全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各行业 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安全) 油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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