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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扩大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在生态学、环境学研究领域及其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开放度,以此推动重点实验室科研水平,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生态学、环境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开放课题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与本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并以多种形式对国内外开放。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与重建,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水文及水循环,物质循环及全球变化等。
第二章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开放研究课题设立自选课题、自带资金课题、开放课题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四种形式。
第五条 自选课题由申请者自主提出申请,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评审,评审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入选并决定批准课题的资助强度。
第六条 自带资金课题由申请者自主提出申请,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评审,评审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立项。
第七条 开放课题作为开放基金重点支持项目,以招标方式对外公布,应标者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中标者。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的使用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自主决定。
第九条 开放基金中的自选课题、开放课题或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生态学、环境学领域及其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副教授以上职称科研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不具备上述
条件的科研人员,须由两位从事该领域研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予以推荐方可申请。
第十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重点实验室当年公布的《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指南》,自选课题必须符合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研究内容。
第十一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外,尤其是国外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特殊情况下采取如下办法:随时接受国内外自选课题及自带经费课题的申请,在截止时间以后送交的课题申请相对集中后,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委员进行通讯评审,获得通过后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开题。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征得所在单位或部门同意,且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送。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预期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或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申请者须遵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当年公布的《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指南》,认真填写《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或《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申请书》,将原件一式5份寄交本重点实验室;参加开放课题招标者,须按照标书规定的内容填写,并将原件一式5份寄交重点实验室。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书不合要求; (二)不符合资助范围;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 (四)申报材料不真实。
第三章 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申请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被批准之日起,申请者即为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开题前,客座人员需填写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分年度拨付经费。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或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启动后,客座人员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执行;需要调整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申请者时,必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八条 课题启动后,客座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完整的课题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开放课题标书或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申请书),课题执行中的各类报表、各种原始实验记录、图表、数据、光谱原件及论文,并在课题结束后整理齐全交重点实验室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客座人员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重点实验室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如第一次为优、良、中,则继续资助:连续两次为优者,加大资助力度;连续两次为中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缓拨或停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结项申请》和《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与证明、论文抽印本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对逾期不能结项的须提出书面理由,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延期半年。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对以下情况将追回所有资助资金,并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未完成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未正常结项;逾期未结项而又未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客座人员来重点实验室所做研究工作必须与申请项目一致。研究基金不得用于与申报课题无关的方向,课题经费的使用,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权益分享:研究成果归重点实验室与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享。
(一)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资助的开放课题,客座
人员所取得的有关研究成果、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专利及成果报道等,作者单位均应标注“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滨州学院)”;英文发表的研究成果注明:Shandong Key Lab of Eco-Environmental Science for Yellow River
Delta, Binzhou University.。同时资助项目应标注“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
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英文发表的研究成果注明:Funded By Open Research Fund Program of Key Lab of Eco-Environmental Science for Yellow River Delta in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Binzhou University)。
至少1篇SCI、EI收录论文或2篇以上学报级论文应以上述格式标注;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二)开放基金、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资助项目由客座人员和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合作完成的,发表论文、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时由双方单位共同署名和分享。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时间一般为二年。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公布时间一般为当年的3月上旬,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4月30日,当年5月底公布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者。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的申请、自带基金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可随时申请或来重点实验室进行开放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资助课题被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含合作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
第四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放基金开支范围:
(一)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耗材费、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机时费等。
(二)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由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有关费用、与基金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三)外地客座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来往差旅费、住宿和出差补助费。 (四)使用重点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 (五)水电费、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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