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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出台扶持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
2010-01-18 14:46 来源: 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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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新闻网】 记者从1月15日召开的全市新农村规划建设现场观摩会上获悉,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商丘市扶持新农村建设若干优惠政策》(下称《政策》),《政策》涉及土地优惠政策、税费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其他优惠政策、荣誉及奖
励等。
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土地综合整治,改造“空心村”。市辖区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转让价格为每亩2万元,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的奖励标准,指标流转后,收益及时交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示范村(社区)住宅腾出的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联合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开发企业进行的经营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完成农民补偿安置并上缴有关费用后,经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结余部分可用于示范村(社
区)基础设施建设。
税费优惠政策。凡是在示范村(社区)内建房或者从事房地产开发形成的相关税收,按入库级次,属县级留成的部分,由县财政确定一定比例用于示范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属市级留成的部分,按照同比例由市财政打捆安排用于对示范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奖代补。凡是工商企业或者个人捐赠示范村(社区)公益事业建设的,可凭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捐赠票据,对企业在年度利润12%以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农民安置住房办理房产证时,测绘费和登记费等费用可适当减免;开发企业保留的用于经营的住房办理房产证时,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减免相关费用。示范村(社区)规划区内住宅楼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由乡镇组织进行;兴建的住宅楼办房产证收取工本费,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兴建的住宅楼,其供电、广电、电信设施均由相关部门统一总线到点、安装到户,其入户材料按现行价格收取,免收安装工费,免收初装费。凡用于农民新村建设的木材,纳入农民自用材管理,免收林业规费。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农民投资进入。按
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事业等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示范村(社区)服务管理,鼓励示范村(社区)服务业逐步建立与完善市场筹资与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融资体系。在示范村(社区)内开办托儿所、幼儿园、非营利性医疗所、养老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的,经审批或备案,免征营
业税。
金融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并参与示范村(社区)建设的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要简化贷款手续,给予优惠利率,优先发放贷款,降低贷款成本。在示范村(社区)规划区内,按规划新建住宅楼的农户,可按造价的一定比例,凭乡政府的证明,由财政供给人员担保,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扶持,农村信用社按照贷款条件优先支持。金融机构对示范村(社区)内农民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一村一品”、现代农业种植小区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所需资金,按贷款条件,给予优惠利率,优先支持。 其他优惠政策。上级下拨的村室建设、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等基层组织建设专项经费,优先安排在示范村(社区)。加大沼气项目争取力度,在示范村(社区)实施沼气国债项目的,经验收合格后,每座沼气池国家补助1200元(含实物)。凡是国家支持“三农”方面的资金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优先安排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示范村(社区)实施。对农民进城务工、办企业,其子女入托、入学,凭房产证、户口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证明等有关证件,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民新技术培训,加大补贴力度。市、县两级每年从体彩公益金中拿出一定资金,乡镇财政再配套部分资金,为示范村(社区)购置和安排部分健身体育活动器材,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凡入住示范村(社区)的居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住地居民户口,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可保留原承包土地,享受国家惠农政策,五年内享
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在养老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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