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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3大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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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20:22:37

因此,列宁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列宁全集》第二卷第713页)

上面是从两个角度讲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互相联系。总而言之,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每一事物的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在说明这二者相互联结的关系时,要注意划清几条界限:第一,这种互相联结的关系不同于事物之间的平行并列关系;第二,它也不同于部分和总和的关系;第三,它也不是多数和少数的关系。我们平时说:“一般说来,大家都是努力学习的,只有个别人不用功。”这是在多数和少数的意义上使用个别和一般的,和我们这里讲的一般与个别的对立统一是不同的。

②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

毛泽东同志说:“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普遍性。”(《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93页)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矛盾,随着场合的不同,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都会发生这样的相互过渡或相互转化。例如,阶级斗争是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东西,对于阶级社会来说,这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就整个人类历史来说,它只是一定发展阶段上所特有的东西。这也就是随着场合的改变,普遍性转化为特殊性了。

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用“精髓”这个字眼,和其他一些术语,如实质、核心、灵魂一样,无非是说明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重要到什么程度?毛泽东同志说:“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这是因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关系,贯串于矛盾问题的各个方面,是理解一切矛盾问题的基础。例如,矛盾的普遍性是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相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而矛盾的斗争形式又是相对的。由此可见,我们只有真正懂得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才能理解所有矛盾问题,把握对立统一规律,抓住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进而弄懂整个辩证法,否则,就是抛弃了辩证法。

第二,只有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的原理,才能掌握科学的认识方法。

这个问题是说,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就表现为个别——一般——个别的不断推移。它告诉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必须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既不能离开特殊性去找普遍性,也不能离开普遍性去寻找特殊性。

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从具体的特殊矛盾的分析开始,概括出普遍的矛盾规律,又用这个普遍的矛盾规律进一步研究具体的特殊的矛盾,然后又利用这种研究的成果来补充和丰富、发展关于普遍规律的认识,作为更进一步的具体研究的指导,如此不断反复下去。就是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无限的认识过程。我们在观察、研究和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既必须以矛盾的普遍性原理作指导,又必须从事物的矛盾特殊性出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它既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辩证法,又是人们科学的认识方法,即人们认识、思维的辩证法。简言之,唯物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第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具体革命实践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反映了事物矛盾发展的普遍规律,属于共性的方面;具体的革命实践,千差万别,属于个性方面,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这是完全符合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法的科学结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中间,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革命和建设的特点是各式各样的;但是,不论哪一个国家和民族,也不论它的社会历史条件多么不同,在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一些普遍适用的主要的规律,就是说,一定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作指导,才能取得胜利,否则是不可能的。

修正主义和教条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各持一端,因而都是错误的。修正主义借口情况特殊,否认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作用;教条主义不认真研究本国、本民族的具体特点,不根据这些具体特点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而是生搬硬套。这两种做法,都是割裂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所以,其结果,只能是违害革命,违害建设。因此,我们掌握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法,也就从根本上掌握了反对修正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有力的思想武器。

第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这一点和前面一点,实质上是一个问题,不过,特别重要,所以单独提出来加以分析。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指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战略目标、中心任务和基本实践。为此,必须坚持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把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地结合起来。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问题,中国特色是个别,社会主义是一般。中国特色具体所指,就是指中国的历史、文化、民族心理、生活方式、传统习惯、政治、经济现状、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具体特点、实际国情;社会主义就是指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如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消灭,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经济规律、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等等。所谓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方面是说:中国特色这个个别一定要与社会主义的一般相联系。就是说,在我们的建设工作中,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如果我们的工作方式和组织形式只强调中国特色,而却背离了社会主义道路,那是必须努力防止和坚决反对的。另一方面是说,社会主义的一般只能在有各国特色的个别中存在。真理都是具体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普遍原则并不是脱离社会主义实践的具体形式而孤立存在的抽象教条,它只有通过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才能体现出来。把社会主义当作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来硬套,对于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实践,不仅无益,而且是非常有害的。

上述四个方面,足以说明,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在理论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说它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决不过分的。

第二节 质量互变规律

前面讲了对立统一规律,主要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说明事物由于其自身的内在矛盾,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而这种向对立面的转化,又表现为两种基本的状态,量变状态和质变状态。事物的发展,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的过程,质变和量变相互过渡、相互交替,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质量互变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主要揭示了事物的发展变化所采取的基本状态。

一、质、量、度

研究质、量、度,是阐述质量互变规律的出发点。这是因为,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质和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与此相应的,才有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才有量变和质变的相互转化,所以研究质量互变,必须从研究质和量出发。

1.质

①质的含义

所谓质,就是一事物在性质上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决定一事物是它自身而不是别的事物,把它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所以也可以说,质是把事物区别开来的一种界限,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区别性,或差别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比如,无机物不同于有机物,植物不同于动物,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等等,就是由于它们各自内部所固有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

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这种同一,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第一,事物总是具有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凡事物,不具有这样的质,就具有那样的质,任何质都没有,也就是说,它什么都不是,那它也就不存在了。如食物有自己的质,它发了霉,我们说它变了质,就是丧失了原有的质,而产生了新质,不可能有物无质。第二,质总是事物的质。脱离一定事物的质也是根本不存在的,例如好和坏,这是质,但它总是指好东西、好人、好事、坏东西、坏人、坏事等等,总是同一定事物和事物的作用相联系而存在的。不同一定事物相联系的质,就是说,它无处存身,那也不是现实存在的质。凡物皆有质,说明了事物的确定性;凡质皆属物,说明了质的实在性。

②质与属性的关系

所谓属性,就是一事物同其他事物在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质,或者说,就是事物的质的表现。

质存在于事物之内,而又表现于外。一事物的质,只有通过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帝国主义的侵略本性,只有在它出兵弱小国家,把别国变成自己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时候,才能表现出来。纸可以燃烧,但是只有把它与火发生联系时,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质和属性的含义相近,在日常用语中也可以通用。

但是严格说来,质和属性又是互相区别的:第一,质是事物的内在的规定性,属性是内在规定性的外在表现;第二,质是全体,一个个的属性是部分,同一种质可以表现为许多属性。例如一个杯子,就具有多方面的属性,它作为饮器,应当是适用于喝水,它的式样可以多种多样,但它不同于碟子、罐子、瓶子等,最重要的是不漏水,不会拉破嘴唇;制造杯子的原料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瓷的、玻璃的、塑料的、金属的,等等,但是这些原料必须是不溶于水的,不能是被水一泡就坏了的。另外,杯子与可以作为艺术品来欣赏。这时候所要求的,就是式样精美,

有美丽的图案、悦目的色彩。此外,杯子还可以用作化学实验器皿等,这时,一些容易引起化学反应的金属杯就不适用了。杯子的属性还似举出很多。第三,质和事物直接同一,失去了质,某物也就不存在了。而属性则不一定直接同一,某物失去某一属性,它的质可能不变,还是某物。比如,商店里经常有制仿商品,一种布,由于印染技术不佳,不甚美观,但是穿起来照样结实,所以,许多人排队争着买。所以说,对事物的质起决定作用的属性,叫本质属性;不起决定作用的属性,叫做非本质属性。把握事物的质,就是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对于布匹来说,首先就是看它结实不结实。

③事物的质是多方面

任何事物的质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又具有许多不同的方面,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例如人,就有生理方面的质,和社会方面的质。水,就有物理方面的质,和化学方面的质。在科学研究中,人们之所以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给同一个事物下定义,正是因为客观事物的质具有许多方面的缘故。

事物的质的多样性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事物中的每一种矛盾都决定着这个事物的质的一定的方面,由于矛盾的力量和地位的不平衡性,所以就有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根本的质和非根本的质的区别,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把握和认识事物的质呢?

第一,要从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出发,去认识和把握事物的质,不能把不属于事物的质,主观地强加于它,搞主观随意性。

第二,同时要把实践作为事物质的实际确定者。

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往往不需要也不可能对事物的质的各个方面给予同等的注意和研究,而只需根据实践的要求,着重对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进行研究。比如社会科学所着重研究的是人的社会方面的质,生理学着重研究的是人的生理方面的质。究竟哪些是主要的质,哪些是次要的质,它的区别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就在于实践的需要。比如,社会科学要区别人和动物,那么人的社会方面的质就是主要的质,而生理方面的质就是次要的质。但是,如果对于生理学和医学来说,人的生理方面的质就成了主要的质。这里首先就要区别人的健康的生理过程和病态的生理过程,至于人的社会方面的质,人的阶级性就降到了次要的地位。就尸体解剖来说,几乎完全不用管死者的阶级成分,有时甚至人和其他一些高等动物的区别,都失去了原来的严格意义。在实验室里,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可以用动物实验来代替对人的病理和药理的实验。

总之,要根据事物的特殊矛盾和人们的实践需要,去全面地分析、认识和把握事物的质。

④认识事物质的规定性的重要意义

认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把不同质的事物区分开来,是我们认识事物的客观基础和实践的起点。所谓认识事物,首先就是认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质,否则就谈不上对事物的认识。我们常说要“划清界限”,就是要区分事物的质,我们还常用“不识好歹”来形容不明事理的人,也就是说,这种人不了解事物的质。没有区别就没有认识,没有区别也办不成事情。毛主席曾说,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在革命和建设中,如果不能区别真正的敌人和朋友,就不知道团结谁、依靠谁和打击谁,也就没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能区分食物和毒物,就根本不能生存。

2.量

量是事物的规模、发展程度和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例如,物体的大小,运动的快慢、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人口的多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基本建设和规模等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量和质的不同就在于,量和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不会影响事物的存在,事物仍然是原来的事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曾经把质叫做内在的规定性,把量叫做外在的规定性。这个思想是很深刻的。

但是,说量是外在的规定性,决不是说量是外加给事物的,或对事物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量和质一样,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量总是一定事物的量,离开具体事实的“纯粹”的量,只存在于思维的抽象中,即使是象教学这门从“纯粹”形态上研究量的科学,归根到底,也是对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量和重的关系的反映。恩格斯说:“数和形的概念不是从其他任何地方,而是从现实世界中得来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77页)

客观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如同它的质的规定性一样,也是多方面的。拿水来说,它有体积、重量、密度、纯度(含杂质的百分比)、温度、水压,流速等等,另外水是由两种元素(氢和氧)组成的,H和O的比例是2:1。再比如人,有身长、体重、年龄、政治觉悟程度、文化水平、

技术水平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多方面的量的规定性,都是客观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在特定的认识和实践中,我们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握事物一切的量,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把握一部分量就行了。如站队,只分出个高矮就行了。

认识事物的量对于人们的认识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前面说过,区分事物的质是认识事物的开始,是认识量的前提。但是,对事物量的认识,又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没有对事物量的认识,就没有对事物的科学认识。比如,我们对红、橙、黄、绿、青、兰、紫等不同质的颜色的认识,只有在认识到它们的不同的电磁波的波长以后,才能达到一定的科学水平。在科学研究中,特别是在化学中,不但要有定性分析,还必须得有定量分析。所谓定性分析,就是认识和确定事物的质。所谓定量分析,就是把握和计算事物的量。定性和定量的关系是,定性是定量的基础,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在现代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都离不开定量分析,否则寸步难行。比如,救火,光知道水能灭火还不行,要灭一场大火,必须有足够的水量,“杯水车薪”是无济于事的。就是说,只有正确地把握了事物的量,才能正确地估计事物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事物量的分析之所有助于对事物质的把握,是因为在客观事物中,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度,就是质和量相统一的体现。

3.度

所谓度,就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限量。任何度的两端都存在着极限或界限,叫做关节点或临界点。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范围内,事物的质保持不变,突破关节点,超出这个范围,事物的质就发生变化。例如,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度就是0℃-100℃,0℃和100℃就是它的两个关节点,突破这两个关节点即是超过这个度,不就变成冰或水蒸汽了。

度的概念,深刻反映了质和量的对立统一。

首先,在度中,存在着质和量的对立、排斥。一方面,质要求与之对应的量,并规定量的活动范围和变化幅度,限制着量的增减界限。例如,昙花虽好,但是只能一现,即开即谢,这种植物就规定了它的开花期是短暂的。另一方面,量对质也有排斥的倾向。质为保持其自身而限定量的变化界限,但量的变化则有离异的趋势,量的变化能够而且迟早要突破质的限制,超出质的数量界限。

其次,度又是质和量的统一,其主要表现是,一方面,量中有质,不和一定质相联系的量是不存在的。例如,数学是研究“纯量”的科学,但是,就在这种“纯量”中,也存在着质的差别,有正数负数、整数和分数、奇数和偶数等等。另一方面,质中有量,质只有在一定的量中才能保持自己,以一定的量作为自己存在的必要条件,超出这个量,就会变成别的东西,就是说,不和一定量相联系的质是不存在的。例如,生铁和钢的性质不同,主要是内部含碳量不同决定的,一般地说,含碳在1.7%以上的是生铁,以下的是钢。每一种原子的质都是原子核内的质子数所制约的,只要多一个质子,或少一个质子,原子就会成为另一种质的原子。简言之,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总是一定量的质。无量之质,无质之量,在现实中都是不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度这个概念,就是深刻地反映了这种质和量对立统一关系。

把握事物的度,对于认识和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毛泽东同志说:“胸中有‘数’。这是说,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332页)毛泽东同志这里所说的“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就是度。只有了解了度,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从而为我们的实践活动提供一个正确的准则,掌握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可以着重领会以下两点:

第一,树立质量统一观。

例如,在开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局面中,一是要讲速度、讲规模,要有一定的数量指标;同时,更要讲究效率,讲效益,要有质量的要求。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中提出二十年内,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使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这里所说的翻两番,讲的是量;提交经济效益,讲的是质。数量力争要达到,质量则是必要的前提,这就是质量统一观的体现。做其他工作也是一样,都要坚持这个原则,既要多做工作,又要做好工作。

第二,掌握适度的原则。

只有掌握了事物的度,才能使我们自觉地抓紧时机,促进事物的发展。所谓抓紧时机,从根本上说,就是说,当事物的量的变化,已面临质变的关节点时,就要积极促进事物超出原有的度,促使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如果失掉时机,就要犯右的错误;相反,当量的变化还未到引起质变时,需要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不能主观地超出事物的度,拔苗助长,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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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列宁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列宁全集》第二卷第713页) 上面是从两个角度讲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互相联系。总而言之,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每一事物的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在说明这二者相互联结的关系时,要注意划清几条界限:第一,这种互相联结的关系不同于事物之间的平行并列关系;第二,它也不同于部分和总和的关系;第三,它也不是多数和少数的关系。我们平时说:“一般说来,大家都是努力学习的,只有个别人不用功。”这是在多数和少数的意义上使用个别和一般的,和我们这里讲的一般与个别的对立统一是不同的。 ②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 毛泽东同志说:“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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