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
f. 器材维修工具(包括台钳、钳工工具)1套; g. 自动电话1~2台; h. 生产调度电话1台;
i. 事故录音电话(包括终端扩音器)1套; j. 无线电对讲机至少1对; k. 事故警铃1只;
l. 气防作业(救护)车1~2辆,车内应设有声光报警器,备有空气或氧气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苏生器、安全帽、安全带、全身防毒衣、防酸碱胶皮衣裤、绝缘棒、绝缘靴、手套、被褥、担架、防爆照明等抢救用的器具。 11 防护器具的配置和管理
11.1企业内的有毒有害车间、岗位应设若干存放柜,存放防毒器具,以备急用。
11.1.1每个存放柜内要配备空气(或氧气)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2~4台。
11.1.2存放柜内的器具,平时未经气防站同意,任何人不准动用。
11.1.3存放柜内的器具,如在急需情况动用后,要立即通知气防站。如动用后不通知气防站,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11.1.4车间(岗位)要加强对存放柜的维护管理,如发现柜上的铅封被打开,应立即通知气防站进行检查,并查明原因。
11.1.5气防站要做好存放柜平时的检查工作,确保柜内器具处
于完好状态。
11.2气防站站长、技术人员、值班班长、防护人员及驾驶员每人配备1台空气(或氧气)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
11.3气防站内的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备用数量,应为现场呼吸器数量的1/2左右。备用小空气(氧)气瓶数量应为呼吸器数量的1/2。 11.4过滤式防毒面具可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义务防护人员和有关领导每人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1套。
11.5长管式防毒面具一般配备10~20套,由气防站统一保管。 11.6建立防护器具的发放、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和台帐。 11.7各种防护器具要定期进行校验,定期进行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衢州化学工业公司、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治锋、陈稳山、黎廷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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