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诸政发〔2010〕38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现代化大城市建设,解决市区城中村农民建房难问题,改善生活环境,推动城市科学和谐发展,提高城市品位,决定对市区城中村进行改造,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逐步把城中村改造成宜居的城市居民社区。
二、 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改造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为《诸暨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0)》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是否确定为改造村由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为准。 工作目标:2010年为城中村改造试点年,每个街道办事处
-1-
至少启动1个村庄进行改造试点。2010年起,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力争通过几年努力,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三、 组织领导和实施主体
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制定指导性政策,协调城中村改造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各街道办事处为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具体落实城中村改造工作,并成立以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实施及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具体政策 (一) 规划
1、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改造村的特点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2、城中村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3、规划编制时应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进行。各改造村的规划应坚持起点高、标准严、设计新、配套齐、环境美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村民安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及补偿安置的经营性用地之间的关系。
4、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无关的规划审批、建设、分户析产、房地产转
-2-
让、非正常户口迁入等。
(二)土地
1、改造建设用地指标列入市年度用地计划,条件成熟的城中村按照有关政策,集体土地通过征用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2、安置用地可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开发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地。配套建设用地原则上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城中村改造项目详细规划区内经改造后盘活的存量土地,作为街道城中村改造的专项土地储备,未享受过村级留置用地的村按原相关政策享受。
4、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的建筑,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补偿安置
1、拆迁安置分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价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及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按照“拆一还一,套数就少,面积就近”原则安置。以“拆一还一”方式安置超过2套(含2套)的拆迁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拆除建筑物的补偿安置面积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计算以
-3-
《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占地面积和层次为基础进行核实。层次为楼房的补偿、安置一般以两层计,最高以三层计(阁楼面积不计),建筑补偿建筑面积以实际层数计。既无《房屋使用权证》又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对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根据评估价给予合理补偿。
4、对城中村改造拆迁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拆迁时一律不予安置。
5、村民安置应结合市域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及本村实际,除改造地块为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需异地安置外,原则上在改造范围内安置为主。
6、具体补偿安置政策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四)资金筹措
1、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净收益,原则上全额返回给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开发建设中涉及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主干管网的迁移和扩建,参照旧城改造有关政策执行(详见诸政发〔2008〕60号、诸政发〔2006〕123号文件)。
3、三个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作为城中村改造的运作主体和融资平台。市政府向每个街道各注入三千万元资本金,作为城中村改造启动资金(街道支付日期银
-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