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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司法部门,并将根据造成经济及商誉损失,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十、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申请开通或者变更业务必须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机房向甲方提供所系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为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乙方等级的任何资料如单位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或经营范围等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受理设备作为向乙方提供支付结算及附属服务的工具,并有义务配合乙方的人员培训组织工作做好培训工作。
(三) 乙方在使用受理设备期间发生任何人为损坏或遗失、被盗等,乙方负完全责任,并根据设备受理情况予以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清算款中扣除或向乙方追索机具价值对应款项。
(四) 乙方在受理银行卡业务室,应遵守国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等制定的有关银行卡法规、管理办法及银行卡业务规章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因乙方违规操作与甲方欺诈操作而导致甲方的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 乙方应负责组织对收银员正确掌握银行卡受理基本业务只是和方法的培训,确保收银员能正常受理借记卡,有效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甲方负责配合乙方的培训需求对乙方组织的相关收银员进行银行卡受理培训。
(六) 乙方须定期向甲方提供甲方代垫资金的积分消费报账发票以方便甲方账务处理。甲方需按照代垫积分消费资金向乙方提供积分代垫资金交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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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乙方有协助甲方、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联与相关司法机
构进行交易调查的义务。
(八)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或司法调查向乙方调阅交易凭证。
乙方应对交易购货单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保存至少1年,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把偶感不当或遗失无法举证或超过时限未提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 甲方非商品服务之提供者,与乙方亦无任何代理、惊喜哦
啊关系,若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他纠纷,应由乙方与持法人直接解决,甲方可从中协调,单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 受理设备;
如乙方出现超过三个月无交易,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
(十一) 乙方如遇迁址、停业,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收回受理设备或终止本协议。
(十二) 甲乙双方授权对方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等标识作为宣传推广用途,但须事前征得对方确认。
(十三) 当乙方宣布破产时,必须确保甲方合法的债权人地位与优先清偿的权力
十一、协议的实施、变更和解除
(一)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至
合同作期满前一个月,若甲乙双方均未有终止协议的书面表述,则合作期间将自动延续2年,且延续次数不受限制。
(二)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和甲方中的任何乙方,如非对方违
约而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必须在终止前30天书面通知协议对方,在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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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上述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因为单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
(四) 保密、款项支付、赔偿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五) 协议终止12个月内,如有因协议终止前的交易引起的查询或者争议,乙方仍有责任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回复;如有交易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已垫付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发生的费用以及元交易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 协议终止时,乙方退换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物品,如有丢失或认为的损坏应予以赔偿,并将宣传品上甲方的标志清除。
(七) 本协议及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十二、附则
(一)本协议之任何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的解释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等。若本协议未约定或未明确的内容,则可参照中国银联的交易规则及国内银行卡业务的惯例进行处理。
(三)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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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与相关业务给予对方的通知,应送交如下地址:
甲方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兴业银行特约商户登记表 商户营业名称(招牌广告名称): 商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名):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号: 注册地址: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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