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设备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登记服务的公告》(2014年第87号)、《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章程》和《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需按本办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执业。
第三条(职责)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管理、继续教育管理和执业检查的组织实施,负责向社会公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相关信息,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与监督。
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认可的登记机构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办理、继续教育和参与执业检查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登记条件)申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是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三)承诺遵守会员章程、履行执业会员义务; (四)经受聘执业单位同意;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登记类别、形式及时间)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每一登记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首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时间
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自证书取得之日次年11月30日前办理首次登记。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需完成20学时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
(二)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首次登记申请表3份,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机构和执业单位各保存1份(见附表1);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机构各保存1份;
3.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机构各保存1份。
-2-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在设备监理工作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1年的;
4.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的。
第七条 延续登记 (一)延续登记条件
登记有效期满,应在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除满足首次登记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且在上一登记有效期内经受聘单位业绩考核合格。
(二)延续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延续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3份,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机构和执业单位各保存1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按注销登记处理:
1.本办法第六条(三)中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之一的; 2.不满足延续登记条件,且在1年内未完成整改的; 3.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延续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
-3-
4.不接受执业检查。 第八条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时间
执业单位变更,应在登记有效期内自变更执业单位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各3份,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机构和执业单位各保存1份。
1.变更申请表(见附表2);
2.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相关证明复印件; 3.现执业单位聘用关系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登记。 (一)本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有第七条(三)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的情形之一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2年后,经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条(登记证书和执业印章)完成登记,即可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证书(IC卡),并可自愿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申请办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印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
-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