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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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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4 1:28:00

1、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其是环境法原则的核心。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各国规定虽不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基本内容: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民经济计划相结合。该国1972年《投资分配法》规定,各种投资计划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报告的内容要有: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②计划中消除或减轻有关环境污染的措施;③与废物相联系的潜在污染以及消除和综合利用废物的措施。

存在的问题:首先,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限制发展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但限制过严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从而影响社会的需求,这就产生了掌握到何种程度才算适宜的问题。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对于它的可靠性问题,综合性预测的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的问题,某些环境因素如生态影响如何确切计量问题,都须进一步研究解决。最后,评价工作本身,特别是某些大型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耗费时间长(有的需要5年、10年)、成本高(一般要占项目总投资的0.5~5%),加上手续繁杂,群众意见又常常极不一致,有些建设项目往往因此而延误工期。

3、环境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就拟议中的环境利用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妨害、环境损害以及可能的环境风险与各环境利用行为的成本效益等一并作出分析判断,并最终作出决定的行为。其具有科技关联性和利益冲突性两大特点。

4、核心是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其内涵是将消费、使用完毕后的产品回收、再利用和最终处分的责任有消费者转移到产品的生产者一方,促使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和生产环节就必须考虑减量、再利用等一系列废弃后的产品处理问题。

5、即环境责任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即“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其适用表现在环境保护的费用负担方面,并且各国相应的建立了环境费或环境税制度。

6,、环境权益理念是从法的内在权利理论出发提出的新的权利观念,主要包括保护法益理论以及环境权及其相关权利理论。

7、环境基本法也称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与单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对应处于最高位阶的,包括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内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具有综合性、技术性和社会性。

8、原则:1、重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2、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3、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4,、因时因地制宜

9、自然资源是指以人类为中心,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为人类产生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之总和。生态系统是指以生态系统为中心,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的生物群落、环境条件之间存在的各种因素之总和。自然保护即保护人类生活其中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使之免遭破坏。

10、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

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11、环境伦理理念:如万物含生、天人合一、土地伦理、敬畏生命、自然的权利、环境的内在价值、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等,主要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环境执法观念的确立产生全面的影响。而伦理观念的嬗变也对现代法律理论及其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环境经济理念:如市场失灵、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科斯定律、可持续发展、对法律制度有效性的评估与分析等,对环境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理论上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并指出制度的内在缺陷和改革方向;二是从方法上通过立法直接将环境经济学研究所成果运用于法律规范的确立之中;三是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重要目标。 12、生态保护法是指,以防止人为的原因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以保存生物的多样性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出发点主要强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保护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存在的内在的生态价值,并且在此基础上探索人与自然生态系统在深层次上的外在与内在联系,从而发现人类对自然资源予以永续开发和利用的途径。

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生态保护法相比,自然资源法并不是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直接目的的,他所强调的是自然资源对人类的外在的经济价值,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直接目的是维持生态系统中自然资源为人类永续利用的价值,通过自然资源保护的反射利益达到其间接目的,即保护生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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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其是环境法原则的核心。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各国规定虽不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基本内容: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民经济计划相结合。该国1972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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