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100
清户,按清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2008年1月12日后开户的通知存款实现自动转存功能。
通知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是指以一天或七天(一天通知存款为一天,七天通知存款为七天)为一个存款周期转存通知存款,每存满一天或七天储蓄业务处理系统自动进行一次结息,次日将本息和(扣除利息税)自动转入下一个存款周期复利计息。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于2008年1月12日后开户的通知存款,停止办理“提
前通知”、“取消通知”和“提前通知查询”业务,客户可凭存单和有效实名证件随时前往省内任一联网网点支取,但大额取款须符合相关规定(如大额预约申请等)。如果支取日不是自动转存日,则从最近转存日起至支取前一日止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第一百七十条 2008年1月12日前开户的通知存款,不具有自动转存
功能,部分支取和清户需要按下述规定办理提前通知。
通知存款可在省内办理提前通知手续。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客户提前通知邮政储蓄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邮政储蓄机构与客户自行约定。取消通知和支取已通知的存款必须在通知网点办理。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的,超过通知期限的自动取消通知,客户若取款,需重新预约通知。
第六节 一本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本通是将多个储种、多个账户的存款集中于一本存折
上,用一个存款凭证记载、管理多个存款账户资金活动情况的一个业务品种。邮政储蓄一本通现包括整存整取和不固定面额的定活两便两个储种。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一本通开户时,同时开立子账户,客户在交易网点新开
的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一本通开户网点余额内。一本通存折中每笔存款业务的办理遵照相应储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一本通每本存折有54行记录客户交易明细,其中1至
48行每行记录两笔对应的存款、取款、冲正、取消等交易明细,第49至54行只能记录部分提前支取、取消、冲正等交易,不能记录存款交易。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一本通内各账户单笔存款金额最高200万元(含)。超过
26
2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一本通内子账户可以移出为存单,已开立存单也可移入
一本通。移入和移出的存单与对应的一本通子账户户名、起息日、存期、利率、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等相同。
非同一证件类型及号码、非同一户名、非同一开户网点、非同一协议国税率或未预留密码的存单不允许移入。预留密码的存单移入一本通后,密码变更为一本通密码。
移入、移出时,客户本人须持有效实名证件、一本通、存单及密码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本通开户时,若客户预留密码,则该一本通下所有账
户使用同一密码。
第一百七十七条 若一本通客户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经审核批准后,
该一本通下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协议国税率。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一本通存折下各子账户均已结清方可清户。
第七节 个人存款证明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个人存款证明是邮政储蓄机构应存款人的申请,为其存
于邮政储蓄机构的个人存款所提供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条 邮政储蓄机构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
和时段存款证明两种类型。时点存款证明,是指客户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邮政储蓄机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时段存款证明,是指客户自申请之日起至某一日期的时间段内在邮政储蓄机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必须提供规定的存款凭证和
有效实名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时,须提供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包括存折/单、卡。
一本通和绿卡通卡内的子账户可以单笔或全部办理存款证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 以下情形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一) 已被有权机关冻结; (二) 已用于质押;
(三) 账户止付或限额止付的限额部分; (四) 账户处于挂失状态。
第一百八十四条 邮政储蓄机构接受客户申请出具时段存款证明后,该账
27
户内相应金额存款即处于止付状态。出具证明的存款止付期限,依据客户的要求确定,原则上在三个月以上、二年以内。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存款的止付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由邮政储蓄网点负责受理。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账户,应是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开立的账户。
第一百八十六条 邮政储蓄网点对客户在县(市)内所有邮政储蓄机构开
立的不同种类、若干账户的存款,可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同时按种类、账户详细准确填写明细。证明上的总金额和各账户金额为应出具的存款证明金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个人存款证明,由营业网
点普通柜员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个人存款证明,综合柜员授权后,由支行(局)长签发。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存款证明,综合柜员核对后,由支行(局)长授权、签发。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 只作为客户在邮
政储蓄机构存有储蓄存款的证明,不能流通,不能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款凭证作为存款、取款、转账等的凭证;不表示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或第三方负有经济担保责任,不承诺一定被相关第三方所认可。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同一笔存款,可应客户需求在同一时间出具多份(最多
10份)个人存款证明。按份收取手续费。多份时段证明书的有效期必须相同。
第一百九十条 在时段存款证明有效期内,客户确有需要,可凭存款证
明书原件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向原受理营业网点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存款证明、解除存款止付状态。经审核无误,将客户持有的存款证明书原件收回后,即可办理解除存款止付。对同一笔存款开具多份存款证明的,需交回所有存款证明书才可办理撤销存款证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撤销存款证明的申请,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代理。
第二章 转账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转账业务按交易方式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行内转
账和跨行转账。行内转账业务指客户办理转账业务的渠道(柜台、“商易通”、ATM、电子银行等)、转出账户的开户方、转入账户的开户方均属邮政储蓄机构的转账交易。跨行转账业务指客户办理转账业务的渠道、转出账户的开户方、转入账户的开户方涉及两家或以上金融机构,且一方属邮政储蓄机构的转账交易。
28
第一百九十三条 行内转账业务按账户关系和实现方式可分为: (一) 账户到账户转账业务,是指转出方客户和转入方客户均在邮政储
蓄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账户,并在不同账户间办理资金的划转业务,包括个人结算账户间转账、个人结算账户向单位账户转账、单位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转账;
(二) 现金到账户转账业务,是指客户将资金通过网点柜台转入邮政储
蓄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业务;
(三) 预约转账业务,是指转出方客户在邮政储蓄网点柜台办理预约转
账申请后,由系统自动按客户约定时间、约定金额向指定的账户进行资金划转的业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当转出账户处于挂失(含凭证、密码任一挂失)、止付(不
含限额止付)、冻结(不含部分冻结)、销户或长期不动户状态时;或转入账户处于销户、长期不动户状态时,不能办理转账业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客户需通过电子银行、ATM等渠道办理自助转账的,必
须事先在邮政储蓄网点柜台书面申请并确认开通账户自助转账功能。为客户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柜员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
第一百九十六条 账户间转账转出金额若超过规定金额的,应事先办理大
额转账申请手续。客户可以在转账限额内约定该账户单笔最高转账金额。申请成功后未办理撤销前长期有效。
(一) 行内转账:对于单笔转出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客户需要事
先到转出账户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大额转账申请。申请时应由本人持该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卡/折办理。
(二) 跨行转账:对于每日累计转出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客户
需要事先到转出账户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大额转账申请。申请时应由本人持该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卡/折办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大额转账申请可办理撤销。撤销时,客户应持该账户对
应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需要办理撤销大额转账申请的卡/折到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如果是由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第二节 预约转账
第一百九十八条 预约转账业务限于邮政储蓄机构的个人账户间转账。转
29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