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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存取款免填单是指客户凭卡/折在邮政储蓄网点办理存取
款业务时,无须填写存取款凭单,只需出示相关的存款凭证,并告知普通柜员存取款金额,由普通柜员打印凭单,客户核对打印内容并签名确认。
第九十六条 存取款免填单只适用于客户持卡/折办理的活期存取款业务。
开户、转账、挂失以及规定金额(各省自定)以上的存取款业务,客户须按规定填写相关凭单。
第九十七条 实行存取款免填单的业务,客户仍可自填存取款凭单办理
业务,网点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自填单业务。
第九十八条 实行存取款免填单的网点须加强核对,控制风险。客户办
理业务时,普通柜员应主动询问,对客户口述的业务种类和金额,普通柜员应认真核对,确保客户口述内容与机印记录、实际现金一致。交易凭单交客户签名确认时,需提醒客户核对户名、业务种类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取款业务处理完毕将现金交客户时,需提醒客户核点现金。
第十节 批量业务管理
第九十九条 批量业务是指以一定文件格式处理多个账户的开户、续存、
支取等交易。
第一百条 一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和网点可以办理批量业务。
其中一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办理批量业务时,不得发生现金的收付。
第一百零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批量开户业务时,应事先
与单位客户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单位在为员工代理开户前征得员工同意,确定单位有权代为员工开户。具体办理各种批量业务时,应填写批量业务申请书。
第一百零二条 一般情况下,一个批量开户文件对应使用一种凭证,卡
折合一户的开户可同时申请存折和绿卡。
第一百零三条 批量开户可为第三方单位客户及邮政储蓄机构批量开
立一个或多个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储蓄账户、定活两便账户、整存整取账户、一本通、绿卡通等。一个批量开户文件只能开立一种账户。
第一百零四条 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批量开户时,开户起存金额可以为零,
其余账户种类起存金额同该储种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批量开户成功后,普通柜员可批量领取存折/单、卡。
批量领取存折/单的,可以一次录入一个存折/单号、打印一张存折/单;也可以一次录入存折/单起止号,按顺序打印多张存折/单,中途可暂停打印,然后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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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领取卡的,无需打印凭证,一次建立多个卡号和多个账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第一百零六条 批量加办卡业务可为单位客户已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
存折批量加办绿卡。
第一百零七条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可指定网点办理批量开户业务,
被指定网点负责发放相关凭证。
第一百零八条 单位客户负责提供需要批量开户的个人信息,普通柜员
通过联网核查,审核单位提供的开户信息无误后,批量开户。办理批量开户时,网点普通柜员需经综合柜员授权。批量开户完成后,网点柜员在将凭证交至单位客户联系人时应请接收人在“日间批量领卡清单”或其他相关明细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一百零九条 批量交易成功后可以查询打印成功、不成功交易处理结
果和明细。如与实际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支行(局)长授权做批量取消、冲正等处理。原批量交易由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处理的,应由同级业务主管授权做批量取消、冲正等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批量总控资料查询可对实时批量、非实时批量的总控资
料进行查询。
第十一节 存款的继承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存款人自然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
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邮政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存款人被宣告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
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宣告存款人死亡判决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处理方法同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存款人要求返还存款时,由合法继承人与其自行协商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存款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要求支取被
宣告失踪人存款或申请邮政储蓄机构从被宣告失踪人存款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的,邮政储蓄机构不得直接支付,只能应有权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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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按本制度“冻结、扣划”一节协助扣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邮政储蓄机构
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法院判决书,直接到邮政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邮政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邮政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存款人被宣告失踪的情况类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国外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邮政储蓄机构的存
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和宣告死亡判决书,下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
不能提供存款凭证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存款凭证挂失手续。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存款凭证挂失手续时,代理人持有效财产继承证明、经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款凭证挂失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并按规定提供凭证正式挂失所需相关账户信息,邮政储蓄机构可以予以办理。邮政储蓄机构应审查财产继承证明、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与挂失委托书的指示相符,留存财产继承证明、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挂失委托书原件。
上述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继承人委托他人代理取款的,代理人持挂失申请书、经过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代理取款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挂失取款所需提供的相关存款内容,邮政储蓄机构可予以办理。邮政储蓄机构应审查挂失申请书、取款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存款凭证的内容一致,留存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取款委托书原件。
第三编 业务规定 第一章 基本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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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邮政储蓄存款基本种类包括活期、定期、定活两便、通
知存款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邮政储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按照
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一百二十条 邮政储蓄重要凭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
管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预留密码的活期存款可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
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清户。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活期存款外的其他储种预留密码的可在省内任一联网
网点通存通取(含清户和部分提前支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不需出示身份证件,只需密码、印鉴办理的业务,若密
码、印鉴正确,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或签账户所有人姓名均为有效。
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业务,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应将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清楚(代理开户、大额存取款、转账等业务还需填写账户所有人的证件类型及号码),并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第一百二十四条 邮政储蓄机构给客户签发存折/单时,按照《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位置必须加盖储蓄专用章。
第一百二十五条 普通柜员应按规定检验存折/单、卡等凭证的真伪。在窗
口持存折取款、转账、清户交易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以及重新写磁和任何换折交易,柜员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荧光丝防伪特征。经检验,确认客户所持存折/单、卡等凭证不符合防伪特征,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规定限额以下是否必须检验存折/单、卡真伪由各省自定。对于确定符合短波荧光丝防伪特征的存折,柜员还要查看存折是否有被刮补、挖补及涂改痕迹,特别要检查存折户名、印刷号和账号三处位置。经检查确定存折有被刮补、挖补及涂改现象,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普通柜员对需要在存折/单等凭证上打印或填写的内容
要仔细核对、检查。因故需要手工进行填写的,应按规定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要工整,在右侧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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