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09年高考全国卷I数学(文)试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背后的陷阱
1997年7月25日,公司“股东”之一王是超介绍来的王成定(化名王华成),以公司名义用电话与上海某轴承厂联系,要求供应价值近12万元的轴承,并答应货到付款。然而,轴承到货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卞光斗却以仓库保管员的身份带人卸货,王明超则以会计的名义仅付给厂家现金4820元。姜德前、王明超还相互配合,以银行不上班,办不到汇票为由欺骗厂方业务员,对余款11.5万元拖延不付。当天上午货到,下午货就被运往阜宁以7万元的低价出售。事后,按约定,五“股东”分赃,“业务员”王成定不仅提取业务费1万元,而且乘机向厂方索要回扣4000元。
1997年9月19日,李荣军介绍来的王建军以业务经理的身份与山东铝业公司铝材加工厂联系,并伙同李荣军等人骗取该厂价值13万元的铝型材。货到后,当厂方人员催要货款时,王建军以明天验货后再办汇票等由欺骗厂方,并于当夜将这批铝型材以6万元的低价销往外外地。卞光斗等人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共诈骗作案9起,骗取财物近70万元。 此案还给人们留下了几点警示:
1、合同诈骗犯罪往往披着合法外衣,而且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觉察;
2、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先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3、主管部门在发包公司时应严格把关;
4、企业应具备风险意识,切勿因为自己的货是滞销产品盲目
订合同;
5、发现被骗后,应及时报案。
违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1988年8月26日,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连云港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与连云港市苏北水产养殖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由连云港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由营业部租赁一套养殖设备给养殖公司使用,设备按养殖公司要求购买,期限为12个月,双方就租金的交纳、质量、使用、维修保养、损环及租赁期满的处置都作了约定。营业部本应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养殖设备给养殖公司使用,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营业部在扣除了保证金15000元,委托费300元,手续费3249.70地,公证费108元(双方各半)后,却交付给养殖公司现金89719.80元;其余未再购买任何养殖设备;养殖公司用其中4万元购买了发电机组一套用于养虾。养殖公司曾于1988年8月14日向赣榆县城东乡政府呈报了一份通过租赁方式融资资金10万元的报告,城东乡政府曾于1988年8月15日在此报告上签了请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并加盖了政府公章。后养殖公司未能按约偿还租金并于1993年5月18日又写了还款计划一份,然而养殖公司未能践约,致使本案诉讼。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1)营业部与养殖公司在1988年8月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2)乡政府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笔者代理的是养殖公司。本案其实很普通,而问题在于本案经过新浦区和赣榆县两个人民法院的审理,中间又穿插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经过连云港市中级
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又发回重审后由新浦区人民法院在养殖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交由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赣榆县人民法院最后认可并采纳笔者的主要观点,作出了认定租赁协议无效,养殖公司偿还借贷本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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