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09年一季度12366纳税问题集萃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企业的正常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因此,农业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13.租赁期跨年并且为期末付款时如何确认收入?
问:如果合同约定,租期为跨年,如从2008年10月1日到2009年9月30日,约定为后付款,即租期到时再付款。如果于2008年未,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将部分款项交付,并要求开具发票,对此种提前支付的租金如何计算营业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租赁发票一经开出,在会计上确认收入而在税收汇算时做调减处理?
答:对方未按合同约定而将部分款项提前交付,并要求开具发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原来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付款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的规定,应以实际收到租金的时间为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按实际收到的租金计算营业税确认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租赁业务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提前付款下对租金的税务处理。而租赁方在年末收到部分款项,开具发票时,已经符合了会计制度对租金收入的确认条件。
因此,应当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而在税收汇算时不应做调减处理。
另外,对新旧法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14.不予免税的投资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不予免税的投资收益,如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纳税,是按税率差纳税还是全额计入收入纳税?对此有如何把握?
答:对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的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企业取得不予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纳税调整事项,应按照会计规定计算出的投资收益申报纳税。
15.总分机构在税率不同时如何纳税?
问:总分机构在不同地区预缴时按不同税率计缴,汇总纳税时依什么税率汇缴?亏损如何扣除?与预缴时的处理一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和预缴时都应依据此条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将在不超过五年内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16.补充养老保险如何进行扣除?
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请问是否可以依据前述两项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17.2007年少缴的税款可以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补缴吗?
问:公司在2007年汇算清缴时多调减了100万元,2008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再补调增100万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如果企业2007年汇算清缴时多调减了100万元,致使少缴税款的,2008年发现时(不限于汇算清缴时),应将100万元按2007年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按征管法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18.以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如何扣除?
问:一公司发生了租入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不低于5年的年限进行摊销。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剩余租赁期限进行摊销。对于以前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否可以按照新规定进行处理,即对于尚未摊销部分在剩余租赁期限内摊销?
答:对租入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实施条例》明确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其中对租入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依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按原法规定进行摊销的,2008年尚未摊销完的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我们理解不应按新法规定处理,而应继续执行原规定,直至摊销完毕。
19. 员工因公死亡丧葬费可以计入福利费吗?
问:员工因公死亡丧葬费可以计入福利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期中的规定可以看出,职工的丧葬费必须计入福利费,并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0.一人有限公司如何纳税?
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是交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只要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条规定:本法规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你单位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为个人独资,但却是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亏损时对四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如何进行扣除?
问:我公司通过公益性团体向汶川地震捐赠,将其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后,利润总额为亏损,请问该亏损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来弥补?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上述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的处理,与企业正常的经营亏损一样,可以在以后5年内弥补。需要注意的是,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会计账面亏损。
22.电子设备有没有具体的目录?
问:《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不低于为3年。那么请问:其电子设备指哪些?即如何定义其为电子设备,有无具体清单目录?
答:目前为止没有电子设备的具体清单目录。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实用指南》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第六十条对“(五)电子设备,为3年”中的电子设备解释为“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贵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此来掌握。
23.坏账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问:对于内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前,坏帐是按照应收账款的比例计提的,税前可以扣除。新税法实行后,内外资统一,坏账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又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只有符合规定的、实际发生的坏账才能税前扣除,计提的坏账准备,则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24.职工参加培训的交通费支出应作为差旅费还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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