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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问: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当结余额非常大,即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时。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当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时。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2.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利息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向外国企业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也就是说,如果是预收的利息,则按照收付实现制,在每次支付时进行扣缴;如果是到期应支付还未支付的利息,则按照权责发生制,也应进行扣缴。
3.股权增值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们公司2007年持有南通商业银行的股份,后来该银行改为江苏银行,原来5000元的股权增长为30000元,那么我们08年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实现的收入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种是是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成本,准予扣除。而企业的投资资产成本,按同一条款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对于你公司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如果仅仅是增值,但未通过分配或转处、处置的形式实现收入,不得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也不确认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分配利润给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问:我是一有限责任公司,现在要注销,将利润分配给两个股东,这两个股东也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就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
5.技术开发费在预缴时可否加计扣除?
问:企业所得税中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的,是否可以在预缴时就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所以,在预缴时只可以据实计算扣除,只有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问: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办费可以一次性进管理费用,那么请问在所得税上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未明确进行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可以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时间内进行摊销。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待摊按照会计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但是如果选择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那么也就将其作为会计与所得税法间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7.公司取得的股票股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公司取得股票股利的税务处理,是按面值确认吗?投资收益是否免税?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取得股票股利按面值确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现在118号已经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如果按新法规定,是宣告分派时,还是除权时确认?如果是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是在什么时间?股东会开后公告日?还是行权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公司取得股票股利应以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新设立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中规定:??(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此项规定是指08年后新办并且经认定?还是08年1月1日前新办的企业在08年1月1日后经认定也可享受优惠?是否能按照国发[2000] 28号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 968号)文件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第一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因此,无须考虑是在08年之前,还是08年之后。符合以上标准,在认定后,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9.查补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吗?
问: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时,查补的收入可否计入计算限额的基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五项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即在2008年以前,应按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时,查补的收入不得计入计算限额的基数。
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期还没有结束,对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检查要在汇算期之后。到时总局应当有文件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10.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转让股票是否有区别对待?
问: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里规定了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没有对财产的分类做细分规定。一般偶尔的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在股市上频繁转让股票,在税务上属于财产转让,是否有区别对待?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一般偶尔的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在股市上频繁转让股票,在税务上均属于财产转让,均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处理,没有文件规定区别。
在股市上频繁转让股票特殊的税务规定是: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若连续持有超过12个月取得的,为免税收入。否则,为应税收入。
11.企业临时用工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在税前列支?
问: 企业临时用工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在税前列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企业临时用工若与企业存在受雇关系, 企业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12.农业企业的正常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问: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那么请问,农业企业的正常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我的理解是,2008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关于财务费用的解释说,此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填列。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务费用应该包括正常的企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项目所得时,应该是既包括直接成本也包括期间费用,而财务费用属于企业的正常期间费用,所以我个人认为正常存款利息收入也属于项目免税范围。不知我的理解正确与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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