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浙土资发[2015]41号附件(正文)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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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成果的生产及质量评定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2.1 法规性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1.5 《土地调查条例》 2.1.6 《土地复垦条例》 2.1.7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1.8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1.9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2.1.10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2.1.11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2.1.12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涉林垦造耕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 2.2 技术标准
2.2.1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2.2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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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2.2.4 GB/T 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2.2.5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2.2.6 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2.2.7 GB/T 14912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2.2.8 CH/T 1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
2.2.9 CH/T 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2.2.10 CH/T 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2.2.11 CH/T 100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2.2.12 CJJ/ T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2.2.13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2.2.14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2.2.15 TD/T 1014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2.2.16 TD/T 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2.2.17 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2.2.18 TD/T 100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2.2.19 TD/T 101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2.2.20 DB33/T 81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图形表达代码 2.2.21 DB33/T 552 1︰500 1︰1000 1︰2000 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 2.2.22 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2008) 2.2.23 浙江省地籍调查数据库规范 (2009) 2.2.24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2.25 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 2.2.26 GB/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3 总则
3.1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的定义 3.1.1 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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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3.1.2 测量与调查
土地整治测量是指基础控制测量、数字地形测量、施工放样、界址测量与图件编制等。土地整治调查是指权属调查、基础设施调查、地类调查、面积计算等。 3.2 方法可行性
鼓励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工作采用高效、可行的新技术、新方法,但应满足本《规定》的基本精度要求。 3.3 测量基准 3.3.1 平面坐标系统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若采用其他坐标系统,应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的转换关系。 3.3.2 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 3.3.3 时间系统
宜采用协调世界时UTC。如采用北京时间,应考虑时区差与UTC进行换算。 3.3.4 测图比例
比例尺按1∶500、1∶1000、1∶2000。 3.4 精度衡量指标
本规定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指标,2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5 基本要求
3.5.1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须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承揽单位需具备相应《测绘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工作。
3.5.2 凡列入土地整治的测量与调查项目,均需收集相关数据和数据库资料、图件资料(包括现势遥感影像图)、土地管理信息资料等。
3.5.3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项目须经实地踏勘、编写技术设计书,项目竣工后编写测量与调查竣工技术报告。
4 平面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坐标系统的选择
以坐标系统的归算、投影长度总变形值不大于±2.5 cm/km为原则,并根据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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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确定坐标系统的基本参数。 4.1.2 控制网布设
平面控制网等级划分为三、四等与一、二级。平面控制网一般宜布设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也可采用常规边角组合网或导线网等形式。控制网的布设,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允许越级布网。 4.1.3 平面控制网精度要求
4.1.3.1 三、四等控制网中最弱相邻点点位中误差应≤±5cm。
4.1.3.2 一、二级平面控制网的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点位中误差应≤±5cm。 4.1.4 控制点标石埋设
4.1.4.1 各等级控制点应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标志应满足平面、高程共用。控制点埋设应尽可能选择在整治地块周边,充分考虑竣工测量时的利用。标石及标志规格要求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见附录1)。
4.1.4.2 控制点的中心标志应用铜、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制作,并应安放正直,镶接牢固;控制点的标志中心应刻有清晰、精细的十字线或嵌入直径小于1.0mm的不同颜色的金属;标志顶部应为圆球状,顶部应高出标石面。 4.1.4.3 控制点标石可采用混凝土预制或现场灌制;利用基岩、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时可凿孔现场灌注混凝土埋设标志;利用硬质地面时可以在地面上刻正方形方框,其中心灌入直径不大于2mm、长度不短于30mm的铜条作为标志。
4.1.4.4 土地整治地块原则上每一地块布设2个以上控制点,每平方公里控制点数量不得少于6个。在测区不受项目施工影响的外围,应适当布设一定数量的控制点,其数量应满足当测区内其他控制点被毁坏后,能够利用外围控制点恢复。 4.2 卫星定位控制测量
4.2.1 各等级卫星定位控制网相邻点间基线长度精度用公式(1)表示。
??? a2?(bd)2 (1) 式中 ? —— 基线长度标准差,单位为毫米(mm)。
a —— 固定误差,单位为毫米(mm)。
b —— 比例误差系数,单位为毫米每千米(mm/km)。 d —— 相邻点间距,单位为千米(km)。
4.2.2 各等级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的平均距离、精度指标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相邻点基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平均距离的1/3;最大距离不大于平均距离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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