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淄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技局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或建设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主要考核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规划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纳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并授牌。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实行独立法人运行机制,不断扩大科研自主权。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重点实验室科技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日常管理事务等。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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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3人,应为奇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实验室主任一般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研究方向、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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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大胆探索先进的科技管理体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为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起到试验、示范作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增强对产业优化升级和持续发展的支持作用。
引导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鼓励研究领域、方向不同的实验室,加强交流与联合,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创新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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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为提高国民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作为绩效评估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对每个重点实验室至少评估一次,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部分。业务考评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性考评为主;财务考评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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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和较差四等。
评估结果较差的黄牌警告,限期1年内整改,下一年度复评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达不到重点实验室标准的予以淘汰。
第三十三条 其它具体考核与评估规定在当年的通知中另行发布。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对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已运行和对外开放2年以上,建设成效显著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基金和专项。作为独立法人的实验室,可直接申报市级科技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名称必须与重点实验室专业方向一致,涵盖准确。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淄博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统一为“Zibo City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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