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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庄毓秀园小区闲置土地处置
听证会纪要
2015年10月27日,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局五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阳山庄毓秀园小区闲置土地处置听证会,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就本次听证会的情况作如下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就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渭南阳山庄置业有限公司阳山庄毓秀园小区闲置土地拟作出无偿收回国有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一事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人员
听证机构:合阳县国土资源局
听证主持人:刘安全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听证员: 王 震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股长 李 伟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室主主任 记录员:赵晓玮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经办机构:合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经办人员:宋旭民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 刘武平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一中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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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雷宏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当事人:渭南阳山庄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勋 殷鹏星
(三)听证公开情况:公开听证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一)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二)有关材料:合国土资听告字[2015]3号《听证告知书》
三、经办机构陈述:
(一)本案涉及宗地位于合阳县城东新街东段南侧(合阳中学对面),宗地面积4.32公顷(折合64.8亩),宗地编号为2011-071-9号,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2011年7月19日,渭南阳山庄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以11080.8万元竞得该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合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SX002628号,合阳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9日给该公司下发了《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渭南阳山庄置业有限公司的批复》(合政土批【2011】16号)。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应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将该宗土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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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渭南阳山庄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应在2011年12月30日前开工建设。期间 ,由于征地过程中地面附着物补偿遗留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被征地村组群众多次阻挡,导致该宗土地没有如期交付受让人,直至2013年3月7日相关征地遗留问题得到解决,土地才正式交付受让人。
(二)闲置土地调查及认定依据
经调查,该宗土地自2013年3月7日正式交付受让人至2015年7月31日,存在一直未实施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第二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宗土地构成闲置土地。
2015年9月30日,我局依据《闲置土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向渭南阳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合国土资认字【2015】1号),并依据《闲置土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合阳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对该宗闲置土地信息依法进行了公开。 (三)闲置土地处置措施及依据
2015年10月9日,我局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宗闲置土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就该宗闲置土地拟报请合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处置措施向渭南阳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下发了《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合国土资告字【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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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陈述
对贵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拟对我公司“阳山庄毓秀园小区”无偿收回行政处罚一案,根据案件事实及举证情况,根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土地闲置原因不在我公司。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9月19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2012年10月26日;土地交付时间2013年3月7日;阳山庄毓秀园小区项目确认书下发时间2013年11月1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时间2014年1月17日;设计方案申请规划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2、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人应在2011年10月30日前交付出让土地。该合同第37条约定,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60日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从时间上看,出让土地交付时间2013年3月7日,延期交付原因是因地面附着物赔偿问题,而此问题应是出让人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是出让人违约的。出让人延迟交付土地的行为使我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我公司曾于2012年12月书面向贵局提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3、《建设用地规划》应在受理之日20日内作出决定,延长期限的,最多可延长10日。合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给我公司颁发的时间2012年10与26日,有效期至2013年10月25日。从合政土批发【2011】16号审批件来看,我公司在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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