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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应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的,不再补休或者补偿; 4、婚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第五条 产假
第六条
第七条
1、已婚女员工生育可休产假98个自然天;难产者及剖腹产者增加产假15个自然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个自然天;实行晚育者(已婚女员工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增加产假60个自然天; 2、产假应一次性休完;
3、员工在怀孕期间,提供医院检查证明的,在前五个月每月可休产前检查假1天,后五个月每月可休产前检查假2天;
4、员工怀孕满七个月开始至分娩止在遵照日正常工作八小时的前提下,给予每天一小时时间避开上班交通高峰期,即可迟到一小时或早退一小时,但该机动时间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
5、产假续假: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如需要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事假最多不超过15天,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6、产假期间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劳保处进行发放,公司不再发放,如劳保处发放的月工资比员工本人的月基本工资低,公司可补发两者的差额工资。
7、女职工在生育假期间提前回至工作岗位参与工作的,公司将给与每月1200标准的福利补贴,
补贴按照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节育假
1、已婚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人工流产,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产假15个自然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人工流产,可准予休产假42个自然天; 2、以上假期应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的,不再补休或者补偿。
病假
1、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者休养者,3天以内者应出具地级市区级以上医院盖章的证明材料;3天及以上的,需要出具地级市区级以上三甲以上医院盖章的证明材料。 2、员工因病需要停工治疗的,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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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请病假,事先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先按病假处理,在病假结束1个月内仍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第八条 事假
第九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1、员工请事假在公历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员工一次性事假申请超出10个工作日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需经公司人事经理及总经理特批。 2、公历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日,未经公司批准不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丧假
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父母的父母)及配偶父母死亡(或配偶父母
的父母),员工可休丧假3个自然天。
第四章 请假权限、流程与罚则
各级管理人员权限
1、部门经理:员工所有请销假申请均先经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应在年度内有计划的安排员工休假;
2、人事部:员工请销假申请需通过人事经理签字确认及备案。
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1、部门考勤员负责严格、及时的监督本部门员工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上下班及通过正常请假流程进行请、销假申请,并及时将相关情况知会人事部;
2、部门经理负责对部门员工请假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与检查,纠正不合理情况并及时通知人事部;
3、人事部负责对各级责任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请奖惩。
请假流程
1、除国家法定假期外,员工请假至少须提前半天向部门经理、人事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的,可采取电话、委托亲属等方式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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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经理及人事部说明其特殊情况,经部门书面知会批准后休假,并于休假结束后第一天通过工作流程补交申请。
3、任何休假结束后,超过一周仍未提交人事部门假条的,将视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请假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1、员工在请假流程中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均必须填写公司请假条,请假条中充分阐明请假原由,并附上相关假期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由人事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调休假:员工申请调休假时,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加班的相关记录或部门经理书面同意的批复证明;
3、婚假:结婚证明复印件;
4、产假:女员工难产增加产假的,需要提供医院盖章的难产证明等复印件; 5、节育假、病假:详细病例、医院休息证明、出入院证明、手术证明等原件; 6、丧假: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即可。
续假
1、假期结束,员工因故需继续请假的,应在原假期结束当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请假流程申请续假。
销假
1、员工在假期结束后,需于上班第一天进行销假,并通知人事部。
其他情况
1、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或者在法定假日或者请假期间结束后,未能准时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征得部门经理同意而连续1个小时(含)擅自离岗(是指未在履行职责,非指离开座位)的为旷工;连续3个小时(含)擅离工作岗位计旷工0.5天;连续3个小时以上(不含)擅离工作岗位计旷工1天。员工在享有年假年度内,未经公司有关主管批准或无正当理由缺勤、旷工累计三天者,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制度,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3、伪造、涂改休假证明的,不论事前或者事后被发现,予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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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辞退,事后发现的,其休假视为旷工,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4、员工擅自休假而不通过正常流程进行申请,且部门经理隐瞒不向人事部报告的,一经发现,该员工的休假视为旷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其直接部门经理承担,并可对直接部门经理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等处罚。
以上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适用于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本制度到期如公司未有相关更新调整内容的,则自动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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