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清单招标文件
(4)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5)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投标最高限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增加或减少,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河北省建设厅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招标文件要求备选方案的除外)。
13.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臵、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组织与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13
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综合单价中应考虑合同工期内各种政策性调整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材料二次倒运、材料价差及材料代用的量差及价差、土石方类别变化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中标单位应对自主填报的综合单价承担风险责任。
13.7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
13.7.1、投标人的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或“措施项目费用”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参考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2008)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报价的依据、证明材料及说明,无相关有效证明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项报价低于企业个别成本价。
“依据”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与他人签署的协议、合同(应另附合同对方主体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说明”是指拟采用的周转设备费用的折旧费用及相关合法财务资料。开标时携带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质询。
13.7.2、主要材料价格如明显低于或可能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投标人价格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低价供给的证明材料,且供应商必须为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经销商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否则含有该材料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将被视为低于企业个别成本价。
13.8投标报价中的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2008)及相关文件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如实进行填报,不得降低标准,并计入清单指定位置。
13.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按照不低于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2008)进行填报,在土建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明;投标人不得自行降低
14
标准,否则将废标处理。
措施项目清单中出现不折旧、不摊销、不收取管理费等报价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总价低于成本价。
13.10投标最高限价(拦标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数额。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411号)要求,投标保证金实施托管制度。
16.2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时间、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3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为现金、支票或汇票,应汇入下列账户:
收款人:承德县住建局建管科 开户行:
15
账 号:
16.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6.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6.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开标时须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除投标文件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书外,开标时须携带一份投标文件签署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人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6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