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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性宽容的态度积聚司法改革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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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5 22:21:47

“法官员额制”改革,如果能够贯彻因地制宜、实时推进思想,则必然能够推动其他司改项目的进行,并成为司改中最具有意义的一步。但是,纵观中国的改革方案,往往是政令越往下走,则越有可能偏离其政策制定者最初的初衷,“法官员额制”改革应着力避免这一怪圈。在员额比例、法官去留等问题上,要本着使优秀法官留下的初衷,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职业品德,因地制宜,不同地区采取不同政策,避免以固定比例、论资排辈的“一刀切”等方式简单粗暴的减少法官数量。因为“论资排辈”的“一刀切”无疑会使一大部分已经进入审判成熟期的年轻审判骨干退出法官的序列,而知识结构日渐退化已远离审判一线多年以及从其他部门转过来的从未审理过案件的法官则重新进入审判一线,导致出现“助理比法官有水平”、“法官助理实质办案”的不良现象,从而背离了“法官员额制”的初衷。

2.“法官员额制”改革应明确法官职责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形成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和现有的法官人数相比,今后的法官人数应当是逐步减少到一个合理的数目。如果仅仅进行员额制改革,而忽视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职能的界定,忽视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法官承担的非审判任务不能剥离,那么员额制则会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矛盾,使改革无果而终。“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明确法官案件裁决的基本职能。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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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查清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公正作出裁判。除此之外的工作,如庭前交换证据、调查取证、送达、财产保全、庭前调解、查阅资料、制作裁判文书、审判调研、案例编撰等工作可由辅助人员来完成。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则由司法行政人员承担。唯此,才能在“法官员额制”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3.“法官员额制”改革应提高法官待遇

网上法律圈流传着一句俚语“一切不以提高待遇的司法改革都是耍流氓”,说法虽然戏谑不客观,但也反映了广大法官对司法改革的一种期待。法官也是人,也上有老、下有小,也需要生活,所以经济待遇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法官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待遇)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因为经过严格选拔上来的法官的地位必须得到确认,他必须拥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否则选任法官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这种通过选任的法官待遇不同于原有的审判人员的待遇,一定要高于原来的待遇,因为他承担的责任更大。

三、如何看待“法官员额制”改革

1.不同法官群体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反应

步伐日益加快的司法改革,致使法院内部不同法官群体出现各种不同情绪,这其中,有兴奋、有期许、有担忧、有迷惘、有焦虑。根据反应不同,大致可以把周围的法官分成三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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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享有行政权力、具有较高法官等级、少或基本不亲历审判工作的法官(基本是院领导、庭长和行政部门负责人);二是具有较低法官等级、在一线进行审判的中青年审判员;三是审判资历较浅,处于审判一线的刚刚任命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一类法官群体基本已经脱离审判一线多年,有的虽有较高法官等级,但是从未进行过案件审理工作,这部分法官期待通过论资排辈留在员额之内,但是又担心自己的能力不能胜任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好不容易熬到了院长、庭长,终于可以不办案件了,有几个还愿意再重走老路亲自办理案件的?所以他们有期待,又担忧。第二类法官群体长期处于审判一线,审判经验丰富,无论是论资排辈还是能力考核,他们自认都能成为员额制内的一员,愿意也有能力承担责任,所以他们期待改革尽快到来。第三类法官群体是最矛盾的群体,论资排辈他们不如领导,论审判能力不如老资历审判员,所以对员额制改革充满迷惘和担忧,担心刚有的审判员、助审员身份丢失,“重新回到解放前”。

2.秉持正确对待改革的态度

任何一种改革都是对利益的再调整,司法改革也不例外,尤其是“法官员额制”改革,更是因触及法官切身利益,所以一直难以推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时,就提出“法官员额制”[7],但是提出后“基本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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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兵不动”[8],原因就是涉及利益调整,改革难度大。如今,在有中央的顶层设计及大力推动之下,司法改革正以较快速度逐步推进,作为司法改革的亲历者,我们应当以大局观看待以“法官员额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保持理性、宽容、务实的态度。

一是以大局观衡量改革。改革是历史的必然,以“法官员额制”为内容之一的司法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们应把司法改革放到当前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中去衡量。虽然因为改革,我们可能损失一时之利益,但是长远来看,对于法院法官的发展是有意义的。所以,对于自己的进退流转要从大局利益出发考虑,以历史的眼光看待。

二是以理性理解改革。哲学上讲,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变化是永恒的。司法改革摆在这里,你喜欢也好,不喜欢也罢,不以你我意志为转移。法院运行体制中长期积累的问题,作为体制内人员,我们都感同身受,也期望改革。不能因为自己利益得不到保证就反对改革,改革带来的利益调整是必然的。作为法官,我们应当以法律人特有的理性理解改革。

三是以宽容对待改革。所有改革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司法改革也概莫能外。虽然在大方向上有中央顶层设计,但是在具体问题上仍然要在操作过程中摸索。在这个过程中,不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个人也不免因为改革受到影响。我们应该以一颗宽容之心包容司法改革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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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以及司法改革对自己利益的暂时侵蚀。这种宽容的态度是一种文明和进步,会推动司法改革更好地进展,而最终的改革成果会给我们法官带来利好。

四是以提升能力迎接改革。无论哪个群体将成为“法官员额制”内的一员,都需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审判业务能力。进入员额内的法官通过学习才能胜任更加专业规范的审判活动;没有进入员额内的法官通过学习,才能具备将来进入员额内的能力和素质,成为员额内的法官。

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影响深远的长远工程,不会一蹴而就。“法官员额制”的改革也是如此。相信通过试点和法官的积极理性参与,不断积聚司法改革的正能量,假以时日,司法改革必将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

【注释】

[1]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7日第05版; [2]季卫东:《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是一步险棋也是一着高棋》,2014年7月4日在上海交通大学的演讲; [3]胡道才:《员额制后,法官如何选任》,载《光明日报》2014年9月4日第11版;

[4]数据来源于2013年7月25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

[5]《最高法司改办主任:法官员额制不能简单论资排辈》,载《 新京报》 2014年7月28日; [6]何帆:《做好法官员额制的“加减法”》,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7日第2版;

[7]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方案,并逐步落实;

[8] 朱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载《法学》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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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改革,如果能够贯彻因地制宜、实时推进思想,则必然能够推动其他司改项目的进行,并成为司改中最具有意义的一步。但是,纵观中国的改革方案,往往是政令越往下走,则越有可能偏离其政策制定者最初的初衷,“法官员额制”改革应着力避免这一怪圈。在员额比例、法官去留等问题上,要本着使优秀法官留下的初衷,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职业品德,因地制宜,不同地区采取不同政策,避免以固定比例、论资排辈的“一刀切”等方式简单粗暴的减少法官数量。因为“论资排辈”的“一刀切”无疑会使一大部分已经进入审判成熟期的年轻审判骨干退出法官的序列,而知识结构日渐退化已远离审判一线多年以及从其他部门转过来的从未审理过案件的法官则重新进入审判一线,导致出现“助理比法官有水平”、“法官助理实质办案”的不良现象,从而背离了“法官员额制”的初衷。 2.“法官员额制”改革应明确法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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